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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屎记者”是对记者的名誉侵权吗?

时间:2022-08-11 03:51:23 新闻传媒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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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屎记者”是对记者的名誉侵权吗?

 2003年4月5 日,重庆力帆2比2战平北京现代。在这平淡的比赛背后,却出现了一幕出人意料的插曲:京渝之战的新闻发布会后,塔瓦雷斯,这位重庆力帆的主教练在走出新闻大厅,继续他的惊人言论:“每个城市都有三个狗屎记者……”。1老塔一向以“嘴上功夫”了得而著称,当年以骂记者是“狗屎”名动江湖。2而老塔与中国媒体的交恶也是由来已久。3
那么,老塔称记者为“狗屎”是不是对记者的名誉侵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4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公民或法人的重要人格权,是公民或法人赖以存在并能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名誉权的特征表现在专有性,人身性和不可侵犯性等三个方面。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它具有法律上能够确认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对记者的评价,只能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观念。这种“能够确认”的“主流价值观”,不会认为记者是“狗屎”。“狗屎记者”在公众中会产生两种影响,一是认为记者品性有问题,人是狗屎。二是记者的作品是狗屎。这种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足以使当事人“记者”受到公众“不公正”的对待,如被鄙视、蔑视或歧视。

二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是名誉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之一。至于精神损害,则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必然结果。一名记者被认为是狗屎,按常识,报社一般不会聘用这样的记者;这样的记者容易被辞退或找不到工作。这样的后果是财产损失。也是对记者品性和能力的侵害,造成心理的伤害。同样的道理,如果,记者登载一则报道,称某教练为狗屎。这位教练必然认为是对他的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行为则是专业的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在通过新闻媒介传播信息的过程中,由于故意而发生的侵权行为。5他认为新闻侵权,会败坏他的名声并砸掉他的饭碗。
三是行为必须是指向特定人的行为。塔瓦雷斯一直强调,重庆的足球记者中有一些是“狗屎记者”,现在他的打击面又在扩大,说每个城市中都有两三名“狗屎记者”,这种侮辱记者们都忍受了,没有人骂老塔是“狗屎教练”,直到他疯狂的拳头砸向记者的脸。6而令人奇怪的是,老塔在说,每个城市有狗屎记者的时候,有几名重庆记者听在耳里,但都没有作声。7去年8月份,当时是在力帆与中远赛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老塔当着所有中国记者的面说:“中国的媒体是全世界最糟糕、最差劲的媒体,中国的记者没有一个是正直的人,他们所写的每一篇文章都是谎话连篇……”8 从上面的描述,老塔的行为已有所指,特定的记者,重庆的记者,每个城市的记者,中国的记者。真的,老塔与中国媒体交恶由来已久。
记者遭遇侵权,谁来为记者维护权利?一是记者要恪守职业道德,避免新闻侵权。要进行客观报道,不要以个人的好恶去报道某个事件。由于工作不慎出现了新闻侵权,要争取主动,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二是记者要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报社和记协要积极维护记者的权益。如记者个人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报社和记协是记者的娘家人,一定要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在老塔登门向王印毅道歉、力帆俱乐部对其进行罚款3000元,作为对王印毅身体和精神的赔偿。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塔瓦雷斯应否向王印毅公开道歉。当事人王印毅本人表示,自己已经接受老塔的登门道歉,赔偿的3000元由报社转捐给希望工程。《重庆晚报》认为此事已不在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此事应由报社和俱乐部协商解决。如俱乐部处理不妥当的话,《重庆晚报》将诉诸法律。9四是要形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社会氛围。“老塔欧记”事件发生以后,“私了”的声音不断,正是这种“私了”的恶习,纵容和包庇了侵害记者的事件的不断升级,从骂“狗屎记者”到打记者。而对肇事者的处理,也是轻描淡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提出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的6条原则。10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被诬告、被陷害、被攻击,人民法院应该坚决保护记者的正当权益。为此,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有效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全社会形成切实维护记者权益的良好氛围。维护记者合法权益,才能申张社会正义。
注释:
1 《塔瓦雷斯上演“全武行”》,《解放日报》,2003年4 月7日,第四版
2 《巴西功夫》,《解放日报》,2003年4 月7 日,第四版
3 《是凤凰还是秃鹰? 细数塔瓦雷斯与媒体交恶史》,《新闻晨报》,2003 年4月7 日
4 张西明:《新闻与法:媒体法律问题手册》,广州出版社,2001年8月,第34页
5 同上,第2 页
6 《塔瓦雷斯动物凶猛》,《北京青年报》,2003年4 月 7日
7 同1
8 同3
9 《重庆晚报不依不饶 老塔殴记事件升级》,《京华时报》,2003年4 月8日,A28
10 张西明:《舆论监督,任重道远》,《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2期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2002级硕士生
邮编:100102
wangjpd@yahoo.com.cn(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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