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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会计风险与会计信息失真

时间:2022-08-07 20:41:48 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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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会计风险与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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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新霞、潘峰  

  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无不论证了一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离不开真实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尚未能从总体上遏制虚假信息的蔓延。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风险和审计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控制会计风险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不可或缺的途径。  
    
  一、现代社会的权责结构决定了会计风险的存在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治在其所著《会计计量理论》中提出,会计不仅仅是记帐工具,而是社会经营责任系统中的一项客观活动。他认为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一个责任网络上,会计人员是作为第三者加入到委托人与经管人的经营关系中去的。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负有向社会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责任。  
  然而在目前经济社会中,企业管理者对于个体利益的追求驱使其向会计人员施压;或因会计人员自身原因,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社会带来损失。这种由于会计人员未能履行社会责任给社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即为会计风险。损失是信息使用者使用错误信息而产生,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二、影响会计风险的要素分析  
    
  首先,企业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联结点: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报酬,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时有冲突。投资者、管理者从个人角度出发更多考虑的是企业微观效益。政府则从全社会角度考虑的是实现本国资源最优配置的宏观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会计风险的产生,二者的偏差越大,会计风险也就越大。  
  其次,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所处地位及会计法规对会计人员缺乏保护加大了会计风险。目前,我国企业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负责人操纵着会计人员的劳动雇用大权,这使得会计人员难以自觉控制风险。再加上会计法规中缺乏对会计人员控制风险行为的保护,会计人员常常“人在江湖,身不由已”。修订后的《会计法》中,更多谈的是对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至于对会计人员的保护,虽然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但笔者认为,在《会计法》已明确对授意、指使、强令做假帐的责任人员处罚的同时,可以采用其他法规的形式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保护。用积极的保护措施辅以严厉的惩罚,将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再者,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尚难承受其相应职务的抗风险的能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职业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的薄弱增加了企业的会计风险。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大多数会计人员知识老化,其专业技能大大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也使会计人员无意中加大了会计风险。  
    
  三、防范会计风险,能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为企业带来效益  
    
  会计人员身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方针政策、经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比外部审计人员了解得更为深入,会计人员对会计风险的自觉抵御必然能大大地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可提高外部审计人员察觉风险的水平,减少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节省审计资源。审计资源的节约必然引起审计费用的下降,为企业带来效益。积极地采取措施降低会计风险,对目前质量不高、审计业务操作不规范、事务所承受风险能力较低的我国民间审计事业,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风险的外在表现,我们有必要转换视角,以会计风险为立足点,解决我国的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现象。鉴于会计风险有不同的类别,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有差异。为追逐企业个体利益,减少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而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在我国最为普遍。其解决途径在于在会计法规中强调并加大管理当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对假帐授权行为的严厉制裁(这一点在修订后的《会计法》中已于详细规定),和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权力给予积极的保护(对此尚需利用补充法规进一步订定)。对于那种由于会计职业道德薄弱和会计知识技能不足造成的会计风险,应在切实加强大专院校素质教育的同时,注重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  

《上海会计》2000年第8期 

浅论会计风险与会计信息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