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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证券民事赔偿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时间:2022-08-05 15:08:56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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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证券民事赔偿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在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对于股民所受损失的计算,关系到股民损失程度的认定,以及原告赔偿的具体数目。因此,如何科学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那么,何为揭露日?其基本特征为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该款揭示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含有三个基本特征:(1)虚假陈述的时间性,即突出了首次揭露;(2)虚假信息的公开性,即突出了公开披露;(3)虚假信息的传播性,即突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被公开披露。

  但是我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除在定量上应符合其基本特征外,在定性上还应符合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原理和规则是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法理依据,根据这个原理,股票价格跌幅相对大的股价转折时间点应是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通过上市公司主动的信息披露行为传递给投资者的,虚假信息也一样通过这个渠道向投资者传递。而这些虚假信息中既有诱多的虚假陈述,也有诱空的虚假陈述。但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投资者是无法判断这些信息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理性的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法律也理应保护那些理性的、善意地依赖了证券市场的公开信息而进行投资决策的投资者,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虚假信息发布后,投资者善意地依赖了该虚假信息,对与虚假陈述有关联的股票进行投资或交易,往往表现为股价虚高。当然,有的虚假信息是故意诱导投资者抛售股票(指诱空的虚假陈述),也导致股价虚低。一旦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自我揭露后,真实的信息被市场吸收,投资者通过频繁抛售股票以释放风险,市场将重新定位股价,表现为股价迅速下跌至其实际价值水平。

  当虚假陈述被披露或自我揭露后,股价将在一定期限内从虚高回落至其实际价值水平,导致那些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高买,并在揭露日后低卖的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而股价回落越深,即跌幅越大,则说明市场判定该虚假陈述是风险所在的认可程度就越大。通过大量抛售股票而避免风险,这是一个理性投资者应有的判断和行为。

  因此,当存在股价呈下跌趋势,并且该趋势将持续一定期间(一般为一至两周),股价下跌幅度相对较深,下跌时成交量显著放大的情形时,则股价下跌趋势的生成日(或股价出现下跌的转折时间点),即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如果这种下跌趋势生成日或转折点不止一个,应当认定跌幅相对较大者为揭露日。该跌幅相对较大者即揭示了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本质特征。

  以大庆联谊案为例,1999年4月21日是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四次公告中首次公告、跌幅最深、股价下跌持续时间最长、下跌时成交量相对最大的股价转折时间点,我认为这一天应当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在虚假陈述揭露问题上共有四次公告:

  第一次揭露是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公告称:“我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公司现任董事长目前无法履行职责……。”这是大庆联谊公司为欺诈上市,编造虚假文件、虚假利润的行为,首次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中国证券报》,以及其他证券信息专业网上被揭露。

  根据当日K线图,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成交量看,1999年初至4月21日,大庆联谊股票的日成交量平均在二三千手间,而4月21日公司发布揭露虚假信息公告的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日成交量猛窜至一万手,甚至在4月22日达到两万多手,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交易十分频繁,成交量逐步放大,股价也由4月20日收盘价11.91元跌至第1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8.45元的谷底,这也是该股票共计42个交易日中最低的收盘价。

  这些现象表明,虚假陈述被揭露的信息正在被证券市场所吸收,投资者普遍认为大庆联谊公司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因而纷纷抛售股票以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的信息披露后的一段期间里大量抛售股票、释放投资风险,造成了股价大幅下跌,使大量在4月21日前后高买低卖该股票的投资者遭受了严重的亏损。因此,1999年4月21日既符合若干规定关于首次揭露在“定量上”的基本特征,也符合“定性上”的本质特征,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第二次揭露是1999年11月26日,光明日报刊登了题为《严肃查处证券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新闻。

  第三次揭露是2000年3月31日,证监会公布《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大庆联谊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投向使用等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第四次揭露是2000年4月27日,大庆联谊公布董事会公告,公告了公司已经收到证监会《关于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0)16号),并公告了处罚决定的内容。

  这三次揭露,根据当日的K线图以及若干规定,皆不符合揭露日应有的基本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虚假陈述公司的股票被高度控盘的情况下,投资者即便打算抛售股票、避免风险也无法出货;或者作假公司与庄家配合对流通股相对控盘,在虚假陈述实施后分若干次以“若是若非”的方式透露虚假信息,使投资风险逐步释放,待风险释放完毕,信息被市场完全吸收后再正式作出全面完整地揭露,但此时市场已无风险可释放,如此,就可能出现没有揭露日或有多个揭露日的情况。由于投资者对各次“是是而非的揭露”是否属于风险认识不一致,故每次股价跌幅不深、且下跌趋势延续的时间较短。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应当将每一次的揭露都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每一次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都应当得到赔偿,以体现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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