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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条例》修订渐明朗 诸多“禁区”将有突破

时间:2022-08-05 14:37:52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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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条例》修订渐明朗 诸多“禁区”将有突破


期货公司长达7年单纯扮演“交易通道”角色,而今这个时代即将结束——诞生于1999年“清理整顿”大背景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草案框架基本敲定。

修订后的《条例》将重新明确期货公司的身份定位:由目前仅提供期货交易代理业务的经纪公司,提升为可同时从事自营业务、代客理财,以及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机构。

伴随期货公司身份的变化,监管措施也将加强:中国证监会将增加与期货公司及其高管的“谈话制”,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也将大大增加;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成立于2000年年底的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定位、职能及组织形式,将首次写进新的《条例》草案中。

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也将随着《条例》的修订开始新的起点:包括国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套期保值,期货公司海外设置分支机构,允许境外现货商参与期市交易等业内最为关注的问题,都将在新《条例》草案中给出比较明确的说法。

定位于金融企业 

期货公司的身份从目前的“经纪公司”上升为“金融企业”,在国务院2004年年初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已有表示。

“2003年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达到10万亿元人民币,而期货公司仍停留于中介公司的定位,显然远远落后于行业现状,并成为发展的重大阻碍。”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评价说。

他认为,现行《条例》规定期货公司只允许从事经纪业务、期货咨询和培训,是由于1999年《条例》制定、颁布、实施时的特殊背景。当时中国期货市场正处于清理整顿期间,重规范、轻发展,重限制、轻效率,成为制定《条例》的政策出发点。

期货公司业务的限制对完成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功不可没,但作为市场发展的主体之一,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如竞争手段单一,手续费大战时有发生,服务产品水平受到公司经济实力的限制。随着投资者特别是法人投资者增多,需要期货公司提供多种类型投资服务业务,而不仅是交易通道提供者或交易的代理者。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中,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扩大,“基本与证券公司现有业务看齐”,即在期货经纪业务之外,增加其代客理财、自营业务及入股基金公司。

“允许期货公司入股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可以为未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与期货投资工具及相关的投资品种创造条件。”某期货专家分析,新增业务的实施不会“一哄而上”,而是“能者多劳”,即根据不同期货公司的状况和能力,实行“单项业务许可制度”。

“防火墙”将更厚 

期货公司身份转变后,需要更有力和更有效的监管配套。《条例》修订草案中将对期货公司、证监会和交易所各自的监管职责做出明确界定。

对期货公司而言,要求首先建立健全与现代金融企业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对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证监会作为政府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将更为具体化和技术化。如新《条例》修订案将增加要求证监会建立和完善“财务安全监控指标体系”;证监会将有权对期货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暂停或撤消”其业务许可或任职资格;还可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非处罚性监管措施”。

交易所在承担期货交易场所职能的同时,必须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者职责,这一点也将写入修订后的《条例》中。为更好地发挥一线监管作用,要求期货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和交易情况。

国际化起步 

《条例》的修订内容,除了针对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对涉及国际市场的国内参与者和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也作出了较大调整。

期货市场是一个全球化的市场,“走出去,请进来”是无法回避的国际惯例。“走出去”包括:允许国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国内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请进来”指允许境外现货商参与中国期货市场。

国内企业利用境外期货市场为其生产经营进行套期保值,是规避风险、保证收益的商业需要。目前,国内只有17家大型国有企业拥有这种商业特权,且政策规定只允许国有企业有国际参与权。

“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更多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同样有利用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国内尚无相关期货品种的交易。”期货专家分析,“事实上,许多没有获得政府商业特权的企业,早已私下采用各种规避监管的办法,参与了境外市场套期保值。但这种做法潜在风险很大。”

目前实行的行政审批体制中,批准主体是国务院,实际监管则由证监会、商务部、工商局、外管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

据了解,《条例》修改草案中,可能将确定由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但如何监管国内企业在境外的套期保值行为?是由证监会或其他政府部门依靠行政手段,还是采取市场化的途径?有专家建议,如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内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由其代理国内企业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监管部门就可以从监管代理商的角度实现对企业的监管,监管效率会更高。同时,又可提供国内期货公司参与国际市场,发展壮大的机会。

因此,现有的“禁止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条款,有望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删去。

如何让境外企业规范地参与中国的期货市场,《条例》修订中也会涉及。据了解,考虑目前的监管能力、外汇管理体制和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等状况,直接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国外不少现货贸易商已经或可以通过在国内设立独立法人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目前法规对此并未禁止。

从争夺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现货商以交易所特别会员身份进入中国期货市场,不仅可行,而且有益。因此,允许境外现货商“有限度地”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内容,很可能出现在《条例》修订草案中。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时机成熟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起步于2002年年初。

当时,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期货部深入期货公司、交易所、投资者、国有企业及业内外专家,广泛调研;随后又以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的最初建议稿。

2003年8月,在证监会内部召开第42次主席办公会上,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出了审议意见。

2004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期货界反响非常大,要求修订《条例》呼声甚高。

随后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讲话中明确了期货业市场化发展的方向。

“正是在此中央新政的精神背景下,证监会的期货部和法律部重新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有关人士介绍,“强化监管、依法行政、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和行业自律等要求,成为此次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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