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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时间:2022-08-17 05:47:58 八年级政治教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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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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