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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时间:2022-08-20 20:03:02 商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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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创: 孔祥龙

  生活中可能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某人在商场购物时或银行取款时,因大厅内地面湿滑而摔倒,有的没啥大碍,有的却受伤不轻,多数人都觉得这是自己不小心,只能自认倒霉,但事实不是如此,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商场或银行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孙女士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期间,由于商场的保洁刚打扫过卫生,致使地面湿滑,孙女士不慎跌倒,造成胳膊扭伤,尾椎骨骨折。孙女士事后找到商场索赔,商场认为其已经在湿滑地面放置安全警示牌,孙女士完全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才造成摔伤的结果,所以应该由孙女士自行承担损失。孙女士不认可商场的说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商场对于前来购物的顾客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洁人员的清洁过程中造成地面湿滑,应放置安全警示牌,并保证警示牌清楚、醒目,能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本案中,商场安放的警示牌不足以引起顾客的注意,没有达到合理限度,不足以认定商场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孙女士请求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延伸】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应当由该第三人对于受害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仅在该当事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承担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侵权的第三人已经承担全部责任的,服务场所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第三人没有承担责任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则服务场所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说的相应责任是与服务场所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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