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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探究式教学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2-08-24 07:52:24 法学理论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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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探究式教学探索与实践

创造有意义的教学经历
——法理学探究式教学探索与实践
宁波大学 李学兰
 
人们对意义的追求是绝对的。如果没有更高的目的,或使命感,或理想,我们就无法发挥全部的潜能去追求幸福。
——泰勒·本-沙哈尔:《幸福的方法》p39
 
生活中没有“来不及”这个词,他(指书中的主人公莫里先生)直到说再见的那一天还在改变着自己。
——《相约星期二》p193
   
“一切教育都可以归结为自我教育。学历和课堂知识均是暂时的,自我教育的能力却是一笔终身财富。”
——周国平:《周国平论教育》p17
 
“出色的教学是种旅程而非目的地。它不同于地铁的停靠站,到了停靠站你可以不走……惰性是教学中一种潜伏的强大消极力量——一种使用多年的老办法做事的强烈欲望。”
——弗拉什曼:《21世纪的教学》
 
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高校教学改革如何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良好教育的期待?现代社会发展急需大量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才竞争更加激烈,人力资源将构成一国软实力的核心;同时,大众化教育要求“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对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要求,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创造一种有意义的教学经历,“激励进步,见证成长”成为笔者法理学教学实践的不断追求。
一、教学设计: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
教学理念在教学设计中具有指引性作用,要改变传统课堂中单向教授式的教学模式,作为课程改革的主导者,教师心中必须确立起一个坚定的教育目标。“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是宁波大学结合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对大学教育理念的一个根本概括,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大学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教育理念。落实“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的理念,不仅意味着学校要尽最大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教学资源,更意味着教师通过教学过程帮助学生不断提升选择能力,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而后者正是当代大学生应对现代社会和未来自身发展的一项基本心理素质和重要生存技能,也成为检验教学设计成效的终极目标。
具体课程目标设定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帮助学生在部门法学习基础上完成对于法律的整体性认识和把握,对生活中的法律现象进行多维度观察,形成基本的法律人思维模式。二是帮助学生提高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理性批判能力,通过判断、论证、说服提升法律思维能力,促进学生阅读理解、人际沟通、批判反思等学习能力的全面发展。三是以“法治改变生活”为课程主题,探讨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正义,激发学生的法律人责任意识,增进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情感。在充分比较国内现有法理学教科书基础上选择《法理学进阶》作为基础教材,并合理整合课程内容,以权利、责任、程序、正义、法治为核心概念,构建起整体性法律认知的四个基本知识框架:1.法律本体论——法律是什么?2.法律方法论——如何适用法律?3.法律价值论——法律应当是什么?4.法律社会论——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围绕知识框架设计出包括“法理学与中国社会:什么是你的贡献?”、“法律权利:认真对待权利”、“法律技术:判决何以令人信服?”、“法治,改变生活”等在内的15个主题报告,并适时组织和安排读书交流会、社会调查报告会、法律热点时评、课堂观察报告等课堂活动。
法理学教学中学生常常感到理论学习的枯燥、晦涩、抽象,产生强烈的畏难情绪。因此,如何培养学生自主思考的习惯,发现思想的力量,体验思想的快乐;如何提升理解能力,阅读经典,认识大师;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制度运行,践行法律理念,成为引导课程教学改革的指针。在教学设计环节中充分尊重和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学期伊始不仅提供一份合理而详尽的《课程学习计划》和《课堂活动指南》,并发出诚挚邀请,师生携手共同建设一门思想的法理学、理性的法理学、生活的法理学。总之,以“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为导向,以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和提升为目标,帮助每个学生获得一个自我负责、自我主导、不断进步的学习经历。
二、教学实施:问题导向、互动参与的探究式教学
对于侧重知识传授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最大的批评,不简单针对教师讲授本身,更是来自于学习观念的根本性变革。从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联结—认知主义学习理论,到建构主义学习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学习认知的教育理论发生重大变化。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超越了客观主义认识论,把学习者的认知作用提升到核心地位,提出“学习是建构内在的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并不是把知识从外界搬到记忆中,而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通过与外界相互作用来建构新的理解”。其主要观点包括:(1)学习是以学习者为中心、主动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2)学习者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是双向的;(3)学习者对事物意义的建构是多元化的;(4)学习应处于真实情境中。[1]在现代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法理学课堂教学中紧紧抓住了两个关键核心:问题导向和互动参与。
第一,问题导向。在探究式课堂教学中大力提倡问题导向,“没有问题的学生不是好学生;没有问题的课堂不是优秀课堂”,进而将专业知识视作一种载体,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疑问中主动求识,让问题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的始终,并延伸到课外。问题导向首先要求教师在把握整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设计出引领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引导性问题,课堂上教师通过对引导性问题的分析讲解,让学生领略问题从提出到解决的基本学科思路和专业思维模式,并进一步激发学生提出自主性问题。通过设计课堂教学的基本问题激励和启发学生的思考,促进专业性思维的形成,因此,如何针对学习对象和课程目标设计出合理而有效的问题是教学实施环节中的关键,也是对教师教学能力的重大挑战。在探究式教学中,问题远比答案更有意义,法理学课堂五大定律之一是,“没有最好的答案,答案都是过去式;只有更好的问题,问题永远面对着未来。”问题不仅是帮助学生从不知到知的捷径,而且搭建起了一座教学相长的桥梁,教学活动因为学生的不断提问而成为一个永远新鲜活跃的课堂。此外,教师提出课后学习的延伸性问题也是探究式教学的重要环节,它使得教学活动从课内扩展到课外,并且借助于现代网络教学手段,为学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学习交流平台。
第二,互动参与。以问题引导为前提的探究式教学必然要求并激发一种教与学、学与学之间的有效对话,教学之间的有效对话是否能够蔚然成风,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教师一方的教学态度和方法。首先需要倡导一种教学之间的平等观,教师不再是知识传授的控制者,而是学习过程的引导者和同路人。尊重每一个学习主体,认真对待每一个问题,并且对学生提问始终保持一种宽容的开放心态。法理学提出课堂五大原则之一的分享原则——看见,就是你所能看见的;生活的精彩超乎你的想象。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教师要注意因材施教、因势利导的启发式,避免提供简单的现成答案,而要在与学生的相互探讨中进一步激发彼此的思考。曾经有个学生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人民群众创造了法律,还是法学家创造了法律?我反问道,“你认为人民群众创造了哪一种法律?法学家又创造了哪种法律?这两种法律是否一样?两者创造法律的形式又有何不同?”并请学生将她的思考结果放到网络课堂上让更多的同学参与讨论。此外,在组织上借助团队学习的形式,通过设计和分派团队任务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之间的相互学习。但是,决定互动参与式教学有效开展的关键是,课堂教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指导学生理论的实际应用,打破纯理论学习的疆界,与社会实践进行有效勾连,相互呼应。在课程开始时有不少学生对法理学学习产生畏难情绪,认为法理学都是些枯燥的理论,当发现课堂中的法理思考直接面对着中国现实的社会生活,绝大多数同学改变了学习态度。每次课堂中的“五分钟法治时评”成为学生们的最爱,不仅给课堂带来生动的学习主题,而且在思考中学生发现原来各种理论可以成为问题思考的出发点或思想资源,理论学习和课外阅读的兴趣得到了激发。
法理学课堂中探讨的大多数问题可以概括提升为一个核心问题,即当代中国法治正如何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它可进一步转化为两个具体的学习主题,即我们如何对一项制度的优劣作出评判?如何建立合理的制度并维护其有效运行以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实现?让学生直接参与对日常生活的法治思考,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思考并实践如何通过制度改善生活。其实,问题引导和参与互动是一体两面的关系,都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积极而理性的人际沟通是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只有充分而有效的教学互动,将课堂扩展成为学习活动的交流平台,学生才能在收获知识的同时,获得同伴的尊重和认可,不仅提升沟通能力,而且培养良好的理性沟通意识。
三、教学评价:激励进步 见证成长
教学评价是课程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合理而有效的教学评价模式将有力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但现有的课堂评价往往难以达到这一目标。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评价标准侧重于衡量知识的掌握程度,过度看重学生成绩的结果性评价;二是评价形式单一,缺乏指导学习能力发展的过程性评价;三是教师完全掌控了教学评价权,欠缺对学生自我评价能力的培养。国外教育专家研究发现,“对自己的学习进行准确并富有建设性评价的能力并不是自然形成的。智力越不成熟的人在对自己的学习进行个人评价时越容易产生偏见。没有自我评价的体验,学生不太有可能会运用合理的参照标准。”[2]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学习是以学习者为中心、主动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这其中也包括了学生自我评价和反思能力的发展过程,因此,课堂教学中的成绩评定不应当被简单地视为对学习成果的总结性评定,更要注重发挥教学评价的反馈机制,让学生学会用自己的话来表达学习的价值和意义,提升其客观评价自身学习的反思能力。
“学生学什么、怎样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将会怎样被评价的想象,评价的实践必须传达一些正确的信息。”[3]这要求在量化的结果性成绩评定之外还应当提供更多的描述性、过程性、建设性评价,法理学课堂鼓励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同时,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自我反思,主要的做法有:第一,问题单的引导性反馈。在探究式教学模式改革中大力倡导学生课堂提题,强调问题是学习与进步的起点,每次下课都能收到四、五张甚至十几张问题单,针对问题的不同性质教师分别采用课后电话反馈、网上答疑、课堂集中反馈等多种形式给予回复。回复中不仅帮助和激发学生自己寻求解答,更注重通过学生所提问题发现其学习进度和思考深度,给予恰当的阅读提示,激励其进一步思考。
第二,课堂讨论的及时点评。课堂教学中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讨论或辩论活动,让学生大胆表达对问题的看法,强化法科学生的论证说理的专业训练。组织形式上,讨论一般先安排在团队内进行,各抒己见,充分论辩,各组再派代表报告多数派意见,并与其他组的不同意见进行交流,教师针对各组的交锋及时进行分析归纳,帮助学生发现争议的症结所在,梳理论证的基本思路,点评和比较各组逻辑思维的运用水平。
第三,团队社会调查活动的过程性考评。每学期有计划地开展自愿组团形式的社会调查,以“法治改变生活”为主题要求每个团队自行设计调查方案,团队初选方案由各组答辩并经评议后组织实施,期中安排集中课堂汇报交流。各组指派一名同学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事先讨论设计的评审依据进行现场公开评分,教师不参与评价。课堂交流不仅要求各团队的PPT形式汇报,还特别增加其他团队的提问质疑环节,以增进学习交流效果。期末要求各团队提交最终的书面考察报告,回顾和整理团队活动的整体情况,针对方案实施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反思总结。
第四,课堂观察报告。每堂课都有两位同学自愿充当独立于课堂活动之外的观察员,下课前五分钟向全体同学汇报观察结果,一是对课程内容进行总结,二是对课堂活动情况开展评议。这项现场展开的教学评价活动不仅有助于训练学生的观察和概括能力,增进教学互动,也推动了教与学的双向激励与反思;同时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学生们或质朴或文采飞扬的记录文字为教师今后不断改进教学积累了大量素材。
第五,期待单与学期反馈。在学期开始时请学生对课程、教师、学习经历提出期待,期末再进行对照总结: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原来的期待,自己和队友为之付出了怎样的努力,本课程的学习经历对未来的学习有哪些借鉴意义等等。并且,二次书面反馈资料不仅作为珍贵的教学资料收藏,还给未来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提供参考,让有意义的学习经历在不同的学生中获得延伸。期待单反映出学生对学习的自我期许,提高了对自主学习的责任意识,实践显示其激励效果大大超出量化性的成绩评定。曾有一位性格内向的学生在期待单写下短短的一行文字,“读完那十本书”,期末反馈时报告完成了七本,虽没有完全实现期待,这个阅读量已是全班最高的,超出普通同学二至四倍,更重要的是,该生学期中态度认真,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这样的学习经历对他其同学也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此外,恰当运用学习日志、团队日志、教学日志等形式也有助于增进教学互动,帮助学生进行准确的自我评价,从中发现自身的优势和弱点,明确下一步的改进方向,增强学习的自主性和计划性。总之,课堂评价越是尊重和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学习考核与反馈机制,就越加有效地激发出学习激情,帮助学生在不断进步中健康成长。
四、教学改革: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先进的教学理念,周全的教学设计,合理的教学评价,并不能完全消除教改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阻力,相反,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在克服重重阻力过程中不断取得成效。因此,教师如何对待教学改革中的焦虑情绪,合理掌控课程改革的进度成为推进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学生一方面对于高中阶段的应试教育感到强烈不满,同时又难以在短时间内确立起良好的自主学习模式,课堂学习难以摆脱对教师主讲的依赖,尤其在教学改革中期容易产生焦虑不满和迷茫情绪,往往出现“回潮”现象。作为教学改革的主导,教师一方面需要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惯性影响,坚定而细致地计划和实施教学改革,同时,还需要积极寻求同行和学校的精神鼓励和政策支持,努力扩大教学改革的影响力。
在法理学教学改革实践中,以下几点尝试对有效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改革中的主体性作用。在课业总量、活动方式、成绩考核等重要教学环节中,积极吸纳学生的合理意见,引导建立民主形式的课堂管理机制。保持畅通的意见反馈渠道,与学生一起理性分析焦虑情绪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求化解和改进之道,帮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改革的主人。二是,合理把握教学改革的节奏,从学生学习现状出发,分层次地逐步推进。每个教学班级中都会存在学习主动性较强、一般、较弱的“三三制”现象,要求教师有针对地采用不同的教学策略,课堂活动的重点是引导和激发处于中间状态的学生,既要发挥先进学生的榜样作用,也要注意保护后进学生的自尊心。特别要注意避免同学之间简单的横向比较,以特色性竞争替代优劣性竞争,提倡不断激励进步的自我纵向比较。三是,积极寻求同行支持,广泛交流教学改革经验。除了教学公开观摩活动外,法理学课堂随时欢迎其他教师听课交流,并且每学期主动邀请相关课程教师参与某些教学活动。积极参与各类探究式教学改革交流活动,在更大范围中听取课程改革的建设性意见,同时争取各级教学改革项目,不断学习和总结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
当代建构主义者主张,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于世界的理解和赋予意义却是由每个人自己决定的。这一现代教育理论充分揭示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它要求改变教师简单传递知识的传统教学模式,代之以帮助学生经历自己建构知识的成长过程,同时这也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根本要求。法理学教学改革的实践表明,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引导学生体验一种有意义的成长经历,这不仅让教学活动变成一种不断创造意义的过程,同时也推动着教学改革不断前进,永无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甬上安心驿站
初稿于2010年2月22日16:02
 
附:法理学十项课堂活动指南(五大定律、五大原则)
 
——五大定律
1    问题定律:没有最好的答案,答案都是过去式;只有更好的问题,问题永远面对着未来。
2    思考定律:思考是一个过程,结论只是思考的暂时休眠状态。批评,是一种建设性的活动;批判,是一种思想性的进步。
3    权威定律:权威观点只是你思考的出发点,但不必是终点,人类文明将因我们永不停息的脚步而获得进步动力。
4   学术定律:学术是片面的深刻,世界是普遍的联系。
5      三度定律:高度决定视野,角度改变观念,尺度把握生活。
——五大原则
1     分享原则:看见,就是你所能看见的;生活的精彩超乎你的想象。——分享体验,交流观点,沟通从心开始。
2     理性原则:先观点,再理由。——以理服人,以诚会友。
3   权利原则: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维护你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由是法律的灵魂。
4       民主原则:有提议,有附议,经民主表决程序可以制定或修改任何一项课堂活动规则,除非其与学校教学纪律相冲突。——我们的地盘,我们做主。
5     程序原则:每次课堂发言不超过三分钟,每人每次课堂发言不超过二次。——我表达,我快乐。

法理学探究式教学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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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张建伟,陈琦:《从认知主义到建构主义》,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温彭年; 贾国英:《建构主义理论与教学改革——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综述》,载于《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年第5期;王沛、康廷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述评》,载于《教师教育研究》,2004年第5期。
 [2] 玛丽埃伦 韦默:《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给教学实践带来的五项关键变化》,洪岗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3] 比格斯:《为了大学里的优质学习而教学:学生做什么》,转引自玛丽埃伦 韦默:《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给教学实践带来的五项关键变化》,洪岗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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