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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论文

时间:2022-06-04 17:36:24 刑法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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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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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论文

  【内容提要】

  物质交换原理和信息论分析是侦查学的重要理论与研究方法,但各有重大的局限与不足。本文在分别检讨这两大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的构想,剖析了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内涵、构成及模型,并简单阐述了该理论的现实意义。

  【摘要】

  侦查学研究

  【关键词】

  物质转移原理/信息论/信息转移原理……

  一、引言

  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指能够囊括侦查学的全部内容或大部分内容、具有原理性质或实质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1]我国以往的侦查学研究对经验型、操作型的问题关注较多,大体停留在“经验型研究”的模式上,而对于高层次的理论研究则相当薄弱。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侦查学学术品位的提升,以至于影响了侦查学在中国的发展,直到近年来才有所改变。不仅国内陆续出版了以《侦查学原理》为名的高质量专著,(注:如王传道教授编著的《侦查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提出了侦查认识论、侦查对抗论、侦查思维论、侦查谋略论、侦查科技论、侦查民本论、侦查决策运筹论、侦查系统论信息论与控制论、以及侦查目的论共九大理论;任惠华主编的《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阐释了侦查学的对象体系、学科性质、学科历史、基础理论以及侦查的概念、价值、功能、原则等问题。)而且大量的论文屡见不鲜,相关教材中出现专章更不在少数。这既反映了侦查学的一大研究热点,又预示着侦查学的美好明天。诚然,在学术研究表面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危机。例如,对于什么是侦查学原理,存在着“滥竽充数”的现象,对于有关原理的理解还有重大偏差,看法也很不成熟。

  笔者不揣浅陋,曾经著文阐述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犯罪过程的物质交换原理、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同一认定原理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并提出物质交换原理亦可以称为信息交换原理,但对于如何真正从信息科学的角度来认识犯罪过程中的物质交换现象与规律则未能说明。[2]本文将在对“侦查过程中的物质转换原理”与“侦查学的信息学分析”两大课题研究予以深刻检讨的基础上,试图全面阐述一个新的理论构想——“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以适应当代侦查学发展的实际。当然,由于只是初探,故本文仍只能在该理论的基本构架及意义上展开。

  二、物质交换(转移)原理之局限性

  (一)物质交换(转移)原理发展述评

  作为各国普遍公认的侦查学与法庭科学著名理论,物质交换(转移)原理是由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在20世纪初提出,故也被称作洛卡德交换(转移)原理(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注:关于本原理究竟是使用“交换原理(Exchange Principle)”还是使用“转移原理(Transfer Theory)”的表述,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学术用语的严谨性讲,应该说后者更科学一些。故本文采用后一说法。)

  该理论的问世同19世纪自然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密切相关。当时,欧美各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科学技术长足发展,物理学、化学、医学等领域出现了惊人的突破,这些都给沿袭落后方式且错案百出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入侦查实践的,当推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Alphonse Bertillon)。他于1882年发明了人体测量法,将其父亲(一位著名的人类学家)的一些人类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对罪犯某些骨骼部位的科学测量,用骨骼长度对罪犯进行个体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贝蒂隆的创举,在某种意义上引导了一个新的时代,即侦查走向科学法的时代,故后人尊称他为科学侦查之父。

  在贝蒂隆将科学应用于侦查中的理念的影响下,随后柯南道尔(Conan Doyle)、格罗斯(Hans.Gross)、拉卡桑(Alexandre Lacassagne)等人也先后作出了自己的努力。他们注意到了自然界普遍存在着物质交换现象,即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若发生相互接触、摩擦、撞击则都会引起接触面上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并认为这些交换现象与证据可用于侦查破案。柯南道尔用他那支生花的妙笔,塑造了一个名扬世界的大侦探福尔摩斯。借助福尔摩斯这一小说人物,柯南道尔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和利用泥土等物质转移证据。汉斯·格罗斯是奥地利著名的侦查学、法庭科学家,他和柯南道尔几乎同时提出了收集和研究衣服上和罪犯凶器上的尘土的想法,他强调将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应用于侦查及物证的分析、解释中,如他已把显微镜等科学仪器用于检验、鉴定之中。亚历山大·拉卡桑则是法国法医学的奠基人,但同时实际上也是最早几个研究衣物和身体上的灰尘的少数法庭科学家之一,他研究过灰尘在判断罪犯职业、居住地区方面的作用。

  所有这些革新的思想与成功的实践,为物质转移原理的产生做了充分的酝酿。但直到20世纪初供职于法国里昂警察局的法国人埃德蒙·洛卡德,才第一次明晰物质转移原理。洛卡德主要从事物证分析工作,他特别强调尘土在侦查中的应用价值,他发现任何罪犯都可以通过从犯罪现场提取的、及罪犯带走的灰尘颗粒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这一思想正是物质转移原理的雏形,但最初这一思想并不为警方所重视。后来,他成功地运用该原理为很多案件的破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从而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得到资助和支持。例如在一起伪造金属货币的案件中,洛卡德用自己制造的吸尘器对嫌疑人的衣服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衣服上发现的尘土里含有锡、锑、铅(全世界伪造货币者最常用的金属)的混合物金属颗粒,通过化学分析证明,金属颗粒与货币在成分上相同。当洛卡德指出,嫌疑犯衣服上的这三种金属的比例同怀疑是他制造的假币中所含金属的比例完全一样时,面对这样的证据,嫌疑人承认了所犯的罪行。[3]从一定意义上讲,洛卡德在物质转移原理上的成功有自己的卓越贡献,柯南道尔、汉斯·格罗斯和亚历山大·拉卡桑也功不可没。洛卡德本人就曾经将该理论归功于上述三个人。

  物质转移原理使得洛卡德名垂青史。然而,洛卡德对该理论的表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又经过他的同事和学生等许多后来者的改良,才最终成为了侦查学和法庭科学的基础原理。在目前国外的侦查学和法庭科学著作中,一般将其表述为:“无论何时,只要两个客体接触,在接触面就会产生物质的转移现象。”由于物质转移原理是由对尘土等微量物质的研究发展而来,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认为转移只是发生在微量的等级上。后来一些学者对其进行了合理拓展,认为实践中还存在着宏观转移的情况,而且立体特征转移是物质转移的合乎逻辑的扩充,从而将物质转移分为物理转移与立体特征转移,而物理转移又包括微量物证转移与宏观物证转移两种情况。与此同时,他们也对影响转移和勘查的因素作了一定的分析,认为影响因素有:①分离力及客体被分离的难易程度。这两个因素影响在转移中可以获得的碎片的数量和大小。②转移力及物质转移

  的难易程度。它们决定一个子碎片粘附在他的“母体”或转移到目标物上的可能性的大小。③转移的碎片的数量。④碎片的附着能力。⑤二次转移,指的是碎片从其来源A转移到目标物B,又从B转移到C。当在C上发现了来源A的碎片时,就可能导致推出A与C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错误结论。⑥无关转移,指的是碎片转移、或被发现在与犯罪事件不相关转移的可能性。他们认为,后两个影响因素使人们认识到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总是发生在由源物体到目标物的物质转移之中,同时在犯罪现场上的物质可能和犯罪有关,也可能无关。[4]毫无疑问,100多年来物质转移原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既修补了原有认识的不足,又填补了以前缺乏细致分析与置疑的缺憾,进而巩固了其在侦查学、法庭科学上的基础理论地位。

  在该理论传入我国后,学术界逐步形成了一些通识。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物质转移原理表明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转移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质转移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具体来说,这一理论涉及的物质转移是广义上的,可分为两种类型:①痕迹性物质转移。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转移。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以及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②实物性物质转移,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转移和无形物体的物质转移。前者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指在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如纤维、生物细胞的转移,宏观物体的互换指作案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如有毒气体与无毒气体的互换、刺激性气味的遗留等。

  总的来看,物质转移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侦查对策的基石。

  (二)物质转移原理遇到的各种挑战

  任何理论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物质转移原理最初是适应20世纪初的侦查实践状况和科技水平而提出的。它后来逐渐受到各国侦查专家的认可,并在侦查活动中发挥了卓越功勋。但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它也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局限性,其中既有适用范围方面的,又有适用效果方面的。

  首先,物质转移原理是专门针对物质性信息而言的,不适用于意识性信息,这人为地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在人类进入了理性司法时代以后,各国普遍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广泛收集各种证据用于定案。而证据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现今人们可用于侦查破案的信息既包括寓存在物质中的信息即物质性信息,又包括寓存在人脑记忆中的信息即意识性信息。[5]前者集中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实物证据,后者表现为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等言词证据。它们都是破案的重要依据,都主要通过转移或交换而来。但物质转移原理的提法无疑排除了对后者的适用,使得其对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整个学科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事实上,在侦查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各种意识性信息完全可以通过“××转移原理”的形式予以概括,只不过用“物质转移原理”有点不恰当而已。

  具体来说,以下意识性信息都是通过交换或转移而形成的,却难以套用物质转移原理予以解释:(1)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与运用。心理痕迹是指人在一定心理状态下进行活动,在客观环境中留下反映该种心理状态的迹象。由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总是犯罪人在一定的环境中受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的产物,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总会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在特定的环境中留下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转移的规律来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达到识别犯罪人的目的。例如,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尤其是美国出现过一种被称为系列变态杀人案的典型犯罪,它们同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矛盾激化、个人精神极度空虚有很大的关系,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有着相对明显的特点,一些作案手法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其个人心理信息,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毫无疑问,这些心理痕迹的形成客观上属于信息转移的结果,但却很难被归为物质转移,运用其破案也不能视为物质转移原理的贡献。(2)犯罪记忆的形成与测谎技术的应用。测谎技术是指通过对接受测验者的呼吸、脉动、血压、皮肤电阻、脑波或亚声频颤抖所造成的次声波变化的仪器测定,在确认接受测验者的生理变化与其虚伪陈述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审查判断接受测验者关于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其可信程度的刑事科学技术。通俗地讲,测谎技术的科学机理在于,任何人经历一定事件以后都会在大脑中留下记忆,经历犯罪等特殊事件以后就会留下深度记忆,这种深度记忆会不断在作案人脑海中浮现,他们也会极力回避“旧事重提”;一旦在测谎实验中设计与犯罪相关的问题被提起,作案人对犯罪事实的记忆痕迹会立即在大脑的记忆区域恢复起来,复现并唤起接受测试者相关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中枢的心理生物反应如皮电、血压、呼吸、肌肉等指标的变异;由于这些心理生物反应为植物神经系统所控制,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控制,所以接受测试者很难进行人为的掩饰,但测谎仪可以准确地显示出来。尽管目前在各国侦查实践中对测谎技术的准确性还有异议,但其所测试的记忆痕迹无疑是意识性信息转移的结果。正是由于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犯罪过程、犯罪环境与被害人的信息转移至自己的大脑并予以记忆,所以在其再次接受类似信息的刺激后才会出现异常症状,这正好视为对所发生转移的犯罪信息的印证。(3)犯罪印象痕迹和催眠术的应用。与作案人在犯罪结束后会留下犯罪记忆相对应,被害人或相关证人也会对作案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犯罪工具、犯罪时间、犯罪场所等留下犯罪印象痕迹。从理论上讲,这种犯罪印象痕迹本身就是犯罪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以被害人、相关人同罪犯之间的双向或单向意识性信息转移为基础的。犯罪人保留有对被害人的记忆,同时被害人也保留有对犯罪人的记忆。在侦查实践中,这种犯罪印象痕迹被广泛用于破案,即便对丧失记忆的被害人、证人也可通过心理催眠的方式予以唤醒。但究竟为什么会形成犯罪印象痕迹却不能用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实际上其中利用了被害人、证人同作案人、犯罪现场以及其他犯罪要素之间的意识性信息转移。

  其次,侦查技术在当代获得了新的突破,扩大了人们可识别的物证的范围,这种扩大的物证能否适用物质转移原理也存有一定的障碍。

  这突出体现在计算机侵入犯罪方面。这是一种发生在虚拟空间的新犯罪形式。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使用的计算机同被害者使用的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流总是相互的,一方面犯罪人会获取所侵入计算机中的大量电子数据,另一方面他也会在所侵入计算机系统中留下有关自己所使用计算机的电子“痕迹”。这些电子数据或“痕迹”都是自动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不仅寓存于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与处于被害地位的计算机中,而且在

  登录所途经的有关网络站点中也有保留。它们在实质上属于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但由于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电子数据形式,不可为人所直接感知,因此不宜通过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

  正是上述各种局限性暴露出物质转移原理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它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就有学界前辈曾经提出,它只是适用物证技术学(大致相当于外国的法庭科学)的指导理论,而不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为了回应实践的发展对物质转移原理所构成的重大挑战,显然人们有必要重新检讨并变革之。

  三、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之不足

  信息科学是上个世纪中叶兴起的一门新兴自然科学。1948年,美国贝尔电话公司研究所的仙农(C.E.Shannon)发表了《通讯的数学理论》一文,奠定了现代信息学的基础。历经半个多世纪,信息学的成果已广泛应用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我国侦查学领域开展信息学研究至少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如在早期立里、炎土发表“我国刑事侦察学理论研究概述”一文,[6]提出“以三论为中心的信息再现说”。该学说认为,犯罪侦查是一个依据信息、并由人工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将现代科学“三论”的方法应用于侦查实践,可以揭示侦查过程的实质,帮助人们认识刑事犯罪的物质过程,促进案件的侦破。到目前为止,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已经有了长足进展,但仍达不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其突出表现就是还不能有效地指导和启发侦查实践。

  通观我国学术界对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所作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应当认为喜忧参半。可喜的是,我国将信息论方法引入侦查学研究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理论框架基本成型。有的学者对侦查中犯罪信息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对侦查中犯罪信息处理的机制,对如何收集与整理犯罪信息,[7]以及对侦查学中信息论方法的运用原则与作用等,[8]发表了论证严谨的见解;有的学者指出,刑事侦查实质上是一个信息传输的过程,犯罪事实是信源,侦查机关和侦查员是信宿,侦查措施和侦查活动是信道,这样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这种信息系统的观念启示侦查人员应加强信息库建设、改进侦查装备与倡导信息反馈方法等;[9]有的学者提出,从发案到破案的一个完整过程,就是由犯罪行为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馈、最后到再现犯罪的过程,其中收集信息、处理信息是主要环节与关键环节;[10]有的学者则另辟蹊径,专门就侦查信息的概念与类型、侦查信息的寓存形式以及收集、识别和处理作了探讨;[11]最近,还有学者对侦查学信息论的观点作了彻底的全面总结,将其概括为: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存储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存储在犯罪痕迹、犯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犯罪信息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定的前提,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的基础。[12]

  然而,我国现阶段对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一,它们基本只涉及对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即只分析了在侦查过程中如何利用犯罪信息与侦查信息破案的方法,而未涉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其实,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只能告诉人们应该有效地利用各种案件信息破案,而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才能告诉人们应该如何识别和分析各种信息、如何利用信息破案。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础。如果不能彻底了解犯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规律,则侦查过程中对信息的利用将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最后成为一句空话。其二,我国目前侦查学中信息论分析仍只提出了思想,只解释侦查学信息的概念、分类,很少涉及侦查中利用信息的各种规律,更没有人能够构造出有用的模型。信息系统模型分析是信息论的核心方法,如果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拿不出任何模型,则只能说明我国侦查学在这一方面研究的低层次,尚不能对侦查实践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学术的未来走向必然是调整研究视角,将信息论方法用于分析犯罪过程中的信息现象与规律,在此基础上开发出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分析模型。只有这样,才能将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引向深入,真正拿出可用于指导侦查实践的成果。

  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初步构想

  在回顾了物质转移原理与侦查学信息论分析之后,笔者有意识地将它们结合起来,这就是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出炉。这是一个以传统物质转移原理为基础的理论,但它更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至于采用“信息转移原理”名称的原因,并不是对“物质转移原理”名称的简单模仿,而是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确实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

  信息转移原理表明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说,这一理论既表明了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又涉及信息转移的内容与相关模型。

  (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

  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信息转移,首先是由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犯罪观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人反社会的物质性表现形式,而非行为人单纯的主观意念。只有当个体将犯罪意向付诸实施,将犯意外化为行为,用物质的力量侵犯犯罪对象时,犯罪才随之发生。这就是侦查学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13]依照该原理,既然犯罪是一种物质的运动,那它必然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必然会破坏事物原有的状态,引起信息转移的出现:一方面,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会促使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发生变化,将其自身的信息保存在变化后的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中;另一方面,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还会造成自身的变化,将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的信息存储在自己身上。

  此外,对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案件信息与熵(或混乱度)的关系上讨论。信息论认为,犯罪过程同其他自然过程一样,是一个熵值增大即混乱度增大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熵值增大表现为三个方面:①自然意义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被害人人身的伤害与生命的终结、对物品、场所的破坏;②社会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某一种社会关系(所有关系、人身关系等)的破坏,尤其是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的变化;③个人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如犯罪人在作案前后的异常行为、异常情绪,受害人对犯罪人个人、实施犯罪过程的记忆。当然,此三种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尤其后两者多相互结合。而这些混乱度的增加本身就表现为一定的信息转移,可以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中。

  (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

  犯罪过程中所转移的信息是指刑事案件信息,即犯罪案件的准备、发生、发展、结果及其状态的各种表征或秉性知识。它在侦查活动中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为侦查人员消除案件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获得有助于破案的知识。

  这种信息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归入相应的类型:(1)依照其内容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犯罪信息、反侦查信息与其他关联信息。所谓犯罪信息,是指来自犯罪行为方面的信息,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犯罪现场

  及犯罪环境的改变与变异,这种改变和变异中蕴含的信息;而犯罪人为掩盖犯罪实施各种伪装等反侦查行为,必然要增添新的掩盖犯罪、歪曲事实、逃避侦查的行动轨迹,这里面所蕴含的信息便是反侦查信息,它有别于犯罪信息;除此之外,案件中还会派生出其他有关的信息。简言之,犯罪信息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反侦查信息是反侦查行为的共生体,它们是犯罪过程中转移的主要信息。(2)依照其寓存形式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物质性信息与意识性信息。物质性信息是指寓存在各种宏观与微观的固体、液体与气体物质的信息,意识性信息是指寓存于犯罪人、被害人、目击证人及其他知情人的大脑记忆中的信息。一般来说,前者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小,虽然也可能因遭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变质或污染而失真,但不会主动“造假”;而后者则要受到提供者的主观因素影响,既有可能因提供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与陈述能力而失真或减值,又有可能因提供者的利害关系等而不如实反映案情。我国著名学者何家弘曾经总结说,“神证——人证——物证”证明方法的转变是人类司法证明的历史,我国当前要转变以“人证”为主的办案观念,转向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14]由此看来,我国的侦查活动也要由重视意识性信息的收集与运用,转向强调物质性信息的收集与运用。此外,依据其来源的不同,案件信息还可以分为犯罪人信息、被害人信息、目击证人信息、犯罪现场信息与犯罪环境信息等。

  所有这些信息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以结构和联系的方式存在着。每一条信息或每一组信息都会反映案件的人、事、物、时、空五要素或其中之一,它们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阶段、罪后阶段所发生的转移也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互相联系、甚至互动地进行。转移的结果是使上述五要素可以反映在案件的各个方面。虽然有些转移的信息可能误导侦查人员、使之作出矛盾的侦查推断,但大多数信息针对案件中同一要素时基本上是相互印证的,这为侦查人员不断明晰案情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及规律

  为了说明信息传递的基本原理,信息论创始人仙农曾提出过著名的信息系统模型。这个模型主要由信源、信源编码器、信道编码器、信道、信道译码器,信宿译码器、信宿等几部分构成。这一模型的运行原理是,消息从信源发出,经发送机将消息转变为信号,输入信道,经过信道译码器,信号被接收机译码还原,将信息传输给信宿。同时,信息的传输必定要经过信道,信道中总有噪声干扰,所以信宿所获及的全部消息并非原来从信源中发出的消息。尽管这一模型具有很强的数学意味,但是它仍然可以用来阐释许多社会现象的运行机制。为了使于阐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本文把这一模型的结构简化成三个部分:信源、信道和信宿。

  信源是指信息的源泉,犯罪过程中的信源主要是作案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犯罪单位。总的来说,对于整个自然和社会而言,它是一个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物质系统,具有特定的耗散结构。作为一个物质系统,它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衍生物,物质系统的信息不仅反映着自身也反映了它与社会物质系统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痕迹。在侦查实践中,把握这一点有利于正确判断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以及实施犯罪的手段。信道是指传送信息的通道,犯罪过程中的信道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实施行为与罪后处理行为等。通过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作案人的信息得以四散开来。在侦查实践中,信道是决定取证方向的基本因素。信宿是指传送信息结束后信息的归宿,犯罪过程中的信宿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被害人在接受信息时具有主观能动性,他总是有选择地接受来自作案人的各种信息,故而他存储的信息是否准确取决于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与表达能力;而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它们存储信息的方式是各种痕迹物证。如果用图来表示的话,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至少可归结为以下两种模型:一是人—人信息转移模型(见图1),二是人—场所信息转移模型(见图2)。

  附图

  严格地说,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并不是单向的,被害人的信息也可能传递给作案人、甚至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他们传递信息的信道往往不是犯罪行为而更可能是抵抗行为)。由于这些信息转移并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要现象,故限于篇幅关系暂不做展开。

  由图可以看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遵循两大规律:一是不守恒性的规律。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认为,物质是不灭的,犯罪过程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增加的物质必定是另一方减少的,一方减少的物质必定到了另一方身上,转移的物质不能分享、复制;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信息是可以分享的,它以复制的方式进行转移,犯罪过程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获得了对方的信息,对方不会丧失该信息,而且这种信息还可能继续转移到其他客体上。二是不一定对称性的规律。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认为,犯罪过程中的物质转移是对称性的,发生接触的物体任一方都会在对方身上留下源于自身的物质;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既可能是双向的,也可能是单向的,在发生转移的物体一方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另一方的同时,另一方不一定对应地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这一方。

  上述两大规律充分说明了信息转移原理不是物质转移原理的简单翻版,而是一种超越。它告诉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仅要有意识地利用转移得来的信息,而且要主动遵守信息论的基本方法。

  (四)信息转移原理与信息论分析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转移原理既是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又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是原先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是因为这一理论基本克服了物质转移原理的种种局限性,可以更好地应用于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更好地指导侦查办案实践。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只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是因为该原理只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它不涉及其他方面。

  如果进一步用信息论方法分析犯罪过程的话,人们至少还能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概括出一些可供实践借鉴的规律与经验,提炼出所谓的信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也不是不可能的。总而言之,将信息论方法不要局限于侦查过程,要大胆拓展至犯罪过程。这样,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就能真正起到实效,结出更多的指导侦查实践的重要成果。

  五、信息转移原理的理论意义

  笔者试拟信息转移原理,绝不是要否定物质转移原理,而是对该原理进行横向扩展和纵向深化。笔者认为,该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信息转移原理可以更广泛地应用于侦查学,更好地指导实践。这是因为,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局限于物证技术学中的微量物证,适用范围狭窄,而信息转移原理则适应了现代科学技术、侦查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解决传统理论所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这一点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中体现得的较为明显。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和剧增,不仅要求人们必须挖掘出此类案件侦查的方法论基础,而且要求必须在知识与观念上都要有所突破。

  其次,信息转移原理能够指导侦查人员有效地利用各方面信息

  。刑事案件发生后,必然会出现大量的信息,其中既有表现为痕迹、物证的物质性信息,又有表现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意识性信息,既有反映犯罪事实的犯罪信息,又夹杂有大量的反侦查信息、干扰信息、无关信息。对此,侦查人员应按照信息论分析的方法,从作案人、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四个方面去收集信息,然后研究各种信息是如何转移的,相互之间能否印证等,为我所用。

  再次,信息转移原理决定了人们应科学地看待侦查和鉴定。在犯罪过程中,信息的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对称的,而且不具有守衡性,转移活动中任何意外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信息的失真、灭失。而侦查与鉴定是建立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的专门活动,它只能够尽可能地复现信息转移的情况,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同样可能出错。(注:关于侦查活动中的相对性,详见笔者拙文“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7期。)当然,这并不否认人们较为准确地把握基本犯罪信息的可能。

  六、结语

  作为侦查学、法庭科学的基础理论,物质转移原理在人类社会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持续的发展。但事易时移,无论是犯罪还是侦查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固守传统的理论只会导致泥古不化。人们在研究侦查学新问题的时候必须对该理论有所突破,为其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在实质和适用上都得到更大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务。信息转移原理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而提出的。当然,本文所论及的仍只是一种理论构想,尚需要得到侦查实践的检验与润色,更期待各位方家的批评指正。

  现在学术界对侦查学原理的探讨似乎存在一些误区,一些人脱离侦查实践研究侦查学原理。其实,侦查学原理只有对侦查实践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侦查途径”的角度来研究侦查学原理。笔者认为,个案侦查中的每一条侦查途径后面都隐藏着一个深邃的侦查学原理,如主张“从调查因果关系入手开展侦查”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的因果关系原理”或“犯罪的物质性原理”,主张“从调查痕迹物证、控制赃物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过程的信息转移原理”或“犯罪过程的物质转移原理”,主张“从排查作案时间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的时空关系原理”,主张“从摸底排队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同一认定原理”。这是赘话,权作“引玉之砖”。

  收稿日期:2002-11-12

  【参考文献】

  [1][2][13]刘品新.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J].法学家,2002,(1).

  [3](前苏联)拉·别尔金著,李瑞勤译.刑事侦察学随笔[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98-199.

  [4]Keith Inman,Norah Rudin:“Principle and Practices of Criminalistics,The Profession of Forensic Science”,2001,by PcRc Press LLC.

  [5]王传道.侦查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11-412.

  [6]公安大学学报,1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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