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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和犯罪问题的哲学范式研究---

时间:2022-08-05 08:57:23 刑法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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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和犯罪问题的哲学范式研究---

  【内容提要】转型时期的现代化与犯罪问题的研究是个难度极大的课题,应从多角度进行研究。用哲学范式的研究主要是把这个问题放在发展与代价的框架下进行讨论。犯罪作为现代化的一种代价与现代化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理论和实践都要求我们对待现代化中的犯罪问题要有正确的代价观,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
【关 键 词】现代化/犯罪/哲学范式……
  转型时期的犯罪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急剧上升的犯罪率严重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因此,如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效地控制犯罪、减少犯罪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难度很大的课题。为解决这一课题,犯罪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由于犯罪学研究自身的一些问题使得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始终不能让人满意。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运用哲学的范式进行一些研究,以说明对犯罪问题进行多角度研究的必要性。
      一、关于现代化与犯罪的复杂关系理论的辨析
  现代化是指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大转变的过程,是在工业化及其创造的现代生产力的巨大推动下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革的过程。虽然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走上现代化道路的时间很不相同甚至相差甚远,但现代化本身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当代,现代化更是已成为整个世界的发展大潮,它深刻地寄托着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期盼和希望。如果说社会稳定历来都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前提,那么,现代化则是当今世界上各个民族和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因此,要论说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性,就不能不考察现代化过程中的犯罪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二百多年来的世界现代化进程和20世纪八十多年中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实践表明:没有社会稳定,就难以顺利地实现现代化,特别是不可能实现那种追赶型的现代化。稳定成了现代化特别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因此,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制定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这是历史与现实的总结。而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问题也就逐渐成了学术界长期关注的问题。
  从15世纪中叶开始,西方社会就掀起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浪潮,在短短的几百年的时间里,巨大的社会财富被创造出来,与此同时,犯罪率也急剧上升,而且犯罪的种类也不断翻新。正如路易丝·谢利总结的那样:近五十年来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的犯罪率都在增长,而那些犯罪率稳定或下降的国家最近由于少年罪犯参与作案的增多,导致人们对现代化本身的疑虑和对现代化社会的“恐惧症”。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有效地减少犯罪,控制犯罪的上升趋势,是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在现代化发展时期尤为重要的问题。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则警告说:“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1]
  中西方学者对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问题都有研究,路易丝·谢利的观点代表了西方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现代化本身是犯罪之源,而且任何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陷入犯罪猛增的困境之中;因此现代化国家终将形成经济发展与犯罪同步增长的格局和态势,这带有历史的必然性。路易丝·谢利明确指出:当代社会犯罪问题的普遍性表明,社会发展进程和社会发展的成就都有助于犯罪。社会发展进程把犯罪这个孤立的主要是影响城市中心的社会问题提高到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是一度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2]
  我国的学者对犯罪与现代化的关系研究得比较晚,而且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视角上,研究的问题集中于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上,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许多学者、专家对经济发展与犯罪二者的关系提出过许多不同见解,主要有:1.“正比论”,认为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成正比。2.“同步论”,认为犯罪率上升趋势与经济发展的趋势呈同步状态。3.“代价论”,认为社会要现代化,就难免付出代价,犯罪率上升就是要付出的代价之一。4.“反比论”,认为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成反比。第二阶段始于80年代末,是对这一问题的深化阶段。周路在其《警惕过高的代价》一书中提出“远正近负效应论”,即现代化进程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既有正效应又有负效应,远期以正效应为主,近期以负效应为主。后来周路又提出“双重效应论”,其主要观点是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
  经济发展当然不等同于现代化本身,但却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犯罪增多视为现代化的必然结果的观点遭到不少人的反对。然而,不承认经济发展了犯罪率有所上升的事实也不客观。所以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并未在理论界形成共识。而所谓的“正比论”、“反比论”、“同步论”及“远正近负效应论”、“双重效应论”等观点由于其理论的高度、角度的限制以及与事实的联系上的明显脱节,尤其是缺少必要的感性材料和深入的理性分析,使人们很难深刻地理解发展(包括经济发展)、现代化到底与犯罪有怎样的内在关系。“代价论”虽然看到现代化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却充满着非理性的色彩,面对现代化与高犯罪率的二难选择表现出对原始状态伤感的怀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学者的这些论述还没有达到西方学者的高度和深度,缺少面对严峻现实的勇气和严肃性。尤其是还在理论上想方设法避讳现代化产生犯罪这样的事实,或者说,还在期望那种只有进步没有代价的现代化的出现。而这种错误的理论预设,使理论本身就缺少理性应有的能力。
  犯罪作为社会发展的代价开始提出,这样的命题很长一段时间并不为我国的学者所接受,从感情上这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一些人来说承认这样的事实就意味着会否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否定改革开放,甚至否定社会主义性质。然而,社会的一方面加速发展,另一方面犯罪率急剧上升的客观事实教育了人们。没有代价的发展只是一相情愿,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避免地遭受犯罪浪潮的冲击,这是个普遍规律,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后发型的现代化有更多的产生犯罪的条件。
  同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一样,要认识和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囿于问题本身,而必须超越它,即把它放在一个更高的角度,用哲学的范式去理解和把握。
      二、发展就要付出代价——从社会历史发展的高度理解犯罪率上升的必然性
  用哲学的范式分析研究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首先就是把这个问题放在发展和代价的框架下讨论。换句话说,现代化与犯罪问题就是发展与代价问题的具体化。因为,现代化是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式,而社会发展是整个发展的一部分,是发展的特殊形式。
  “发展”是当代世界的学术前沿问题之一。西方的发展理论起初多注重从正面研究发展本身的进步意义,后来逐渐关注发展所付出的代价问题。在当今时代,发展也被明确看作是通过付出代价并努力扬弃代价以寻求再生之路的过程。现代西方成立的某些重要研究机构,如罗马俱乐部、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研究所等,所探讨

现代化和犯罪问题的哲学范式研究---

的中心主题之一,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所付出的代价问题。当今我国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一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从讨论来看,大家关心的主要问题是:怎样区分基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所付出的代价和由主观因素所造成的人为代价;发展是否必然要付出代价;应如何正确看待这些代价;政府及领导干部、国民应采取何种措施来减少代价,如何以最小、最合理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发展;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搞现代化建设,应选择怎样的发展目标和道路,才能在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积极成果的同时,有效避免西方工业化进程中所付出的代价。
  马克思主义认为发展就要付出代价,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同一般学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发展与代价的问题时是站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上,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的辩证法”,用哲学的研究方法深刻地把握住了二者的辩证关系。马克思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3](第12卷P4)这充分表明了历史发展所具有的“悲剧”性质。然而,悲剧和喜剧是相对而言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二律背反”现象反映了历史自身的辩证法,即历史总是通过自相否定乃至对抗来达到自相肯定和进步。
  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具体分析了社会发展与代价的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阶段,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文明,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和发展。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之所以是畸形的、片面的,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还处于创造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阶段,因而还不能从这种条件出发去开始个人本身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过程。在这一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也由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限制,结果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不是以整个人类的发展为目标,而是以一部分人的发展和享受从而以供这些人发展和享受的物的生产为目标,故而这种目标不能不靠牺牲其他价值目标来实现。人类“个性的比较高度的发展,只有以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因为在人类,也像在动植物界一样,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3](第26卷P125)“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3](第4卷P104)恩格斯也深刻地论述了社会发展需要并产生代价的历史必然性。他特别指出,在私有制社会,“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3](第3卷P179)
  事实上,发展需要代价的观点不是由马克思最早提出的。在古希腊,就有人诅咒财富的增长使人体从黄金时代坠落到黑铁时代。卢梭不是也感叹科学的进步造成了人的道德蜕化吗?恩格斯也曾说过: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自私自利的掠夺,偷窃、暴力、欺诈、背信等等,揭开了文明的篇章。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崛起,创造出前所未有的繁荣,但也使它付出了道义上的沉重代价。在原始积累中,资产阶级以海盗、羊吃人、圈地运动、炮舰政策以及殖民掠夺等凶残手段,摧毁了无数和平的宗法社会组织,打碎了田园牧歌般的纯朴道德观念,撕破了温情脉脉的血缘面纱而将其溶入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的冰水之中。它是以血与火的无耻记录载入人类编年史的。从价值尺度或道德评判的角度看,这简直就是堕落和犯罪,然而从历史尺度或历史评价的角度看,它却是一种进步。因为在文明发明、发展中的个体巨大牺牲和古老道德丧失的代价后面,隐藏着人类自身的更深层次的发展,其伟大意义在于它创造出无穷的生产力而构造出未来人类自由社会的物质基础。人类文明就是这样在无数悲哀中展示着辉煌,在无数对抗中实现着进步,在无数代价中换取着发展。
  整个人类历史是这样,而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也是这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尤其是我国正处于从一个传统的经济文化都落后的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晚发式的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就必然要付出代价。犯罪的急剧上升作为现代化最主要的代价之一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地认识到这样的问题对于我们现代化的建设,发展目标的设计,发展速度的控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考量和掌控都有实际意义。更重要的是,我们有一个更为理性的心态对待这样的事实,更加合理合法地解决犯罪问题,不再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解决犯罪问题的设想。所以,如何理解发展中的代价问题就成了解决现代化中的犯罪问题的认识论基础。
      三、付出代价是为了发展——从具体的现实的角度透视犯罪率上升的社会历史原因
  从哲学的范式分析代价产生的原因,除了上述社会历史原因外,还有具体的现实的原因。
  首先,产生代价进而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展的目标设计的偏颇。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在社会发展的目标设计中,人们往往片面追求现代化中的经济发展这一特定的发展目标,使局部发展同整体发展之间出现断裂和脱节,从而付出代价。社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等子系统同步协调发展,即应追求全面的目标。可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和经济资源的稀缺,发展只能追求特定的目标,实现某一子系统为主导的发展战略。这就往往造成某一子系统的孤立发展或过分突出,使它与社会整体发展割裂开来,从而导致整个系统结构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出现紊乱、摩擦和冲突,代价不可避免。
  具体地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都曾伴随尖锐的社会冲突、严重的贫富分化、普遍的心灵危机、生态环境的恶化,尤其是大量的社会犯罪的产生等。特别是有的发展中国家还陷入政变频繁、内讧迭起、宗教冲突、部族械斗和军人独裁等危机之中。出现这种困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片面追求经济现代化。长期以来,“发展 = 经济增长”被奉为普遍的信条。发达国家还把“现代化 = 工业化 = 西方化”作为落后国家现代发展的参照系。受这种发展模式的影响,加上发展中国家急于摆脱贫困,往往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忽视了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的进程。经济子系统的单独进步,由于得不到政治、文化子系统的有力支撑和配合,结果导致结构断裂和体制断层,产生种种动荡和冲突。如经济发展强化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但由于法制不健全,使人们的经济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而发生失范,大量的经济犯罪的出现就成为必然;现代化强化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但在高度集权和行政支配下,民主参与的愿望难以表达;经济发展需要灵敏、快捷的决策机构,而僵化的组织结构却效率低下、反应迟钝,造成经济运行的混乱和失控等等,由此人们的各种不满和怨恨便接踵而来,在一定条件下就导致犯罪的大量出现。人口素质差、观念落后也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何况就经济现代化本身而言,也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如技术进步和自动化发展会造成大量剩余劳动力;农业人口大规模转移造成城市膨胀、交通拥挤;以及为了维持高速增长而加紧掠夺资源、浪费能源和带来环境污染、公害流行等。
  其次,产生代价现象进而产生犯罪的另一个原因是改革、发展本身,或者说

是社会转型本身,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就必然产生不稳定性。这就是亨廷顿所说的现代化产生不稳定性。因为改革(这里与现代化同义)就必然打破旧的秩序而出现新的秩序,而发展既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协调与整合,但又会带来新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使社会关系产生新的不平衡。“改革、发展就是这样一个不断打破旧秩序出现不平衡而进一步求得新秩序的无限过程。”在每一次出现不平衡时,代价都不可避免,产生内耗。这种情况最多地表现在社会发展中的变革时期。
  哲学意义的改革是发展的质变点或突变环节,一般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历史发展有自己的客观规律,它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当社会的无序状态和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要求通过改革来解决。然而改革又会带来新的不平衡。改革必然使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新重大调整,经济结构和体制在由旧到新的转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摩擦和紊乱,如发生分配不公、经济犯罪、权力腐败等;市场机制的发育也势必冲击原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秩序,人们将发生感情矛盾、信念矛盾、人格矛盾;改革还会瓦解原来的社会纽带和控制系统,如市场体制改革意味着经济决策权力分散到市场主体,导致政府决策能力疲软或者说政权软化,从而可能发生社会失控;改革必然开放,但对外开放会产生“示范效应”,使人们在经济尚不发达时就强化了消费意识,以及随之而来的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造成人们的期望不能满足和民族情绪的失落等等,所有这些变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犯罪率的上升。没有改革就不会有发展,但是改革却付出沉痛代价,产生“阵痛”。
  具体到我国的改革,有两大实践问题引起社会发生巨大的震动:一是经济体制的转换;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市场体制改革破除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克服了行政垄断、统得过死、资源配置僵硬等弊端,激发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发展的意义上讲,这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整合,然而由于市场制度不健全,许多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改革带来新的不平衡。诸如贫富差距扩大、利益冲突加剧、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增加以及道德危机和信仰迷失等,特别是犯罪率持续上升,社会治安环境的不断恶化,使人们很不满意。这是改革中所付出的代价。但是,为了发展,我们又不能不改革,因为不改革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那就是计划体制必然造成的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人们普遍贫穷以及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拉大等等。不论怎么说,改革和发展都必然会付出代价,我们只能尽量减少代价,尤其避免那些不合理、不正常的代价。改革和发展中的代价必须靠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来补偿。
      四、正确的代价观——现代化与犯罪的辩证关系
  承认代价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仅是正确的代价观的开始,更主要的是如何理解发展与代价的内在关系。事实上,如何看待发展中的代价和现代化中的犯罪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因而要反对那种否定发展和现代化主张回到原始状态的悲情主义观点,拥有一种健康的理性心态,客观、辩证地面对现代化与犯罪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论述了发展与代价的得失辩证法,而且还论述了对待代价应采取的科学态度。他们以资本主义为例分析道: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世界的贬值是“失”,但以此失却换取了物的世界的增值,而这却是为人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物质基础,此即为“得”。这种“失”和“得”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内在的相反相成的辩证联系,可以说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或两重属性。面对这种“失”,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浪漫主义者很不理解,他们惊慌失措,甚至为此痛哭流涕。为摆脱这些代价,他们“希望抛开现代技术”,乃至反对文明,主张回到原始状态。我国许多人就是这样,当看到发展付出了代价,现代化使犯罪率暂时提高,就疑虑、犹豫甚至动摇了对现代化的信心。马克思、恩格斯则坚持历史观和价值观的对立统一,认为倒退是没有出路的,那样只会使人们重新陷入争夺生活必需品的可悲境地,使“全部陈腐的东西”“死灰复燃”。[3](第1卷P39)因此,他们反对一味为发展中的代价悲伤,认为这种浪漫主义的感伤情调是非历史、非理性的,因而是不可取的。同时,他们坚持代价问题上的革命人道主义和实践批判的观点,并认为扬弃这种代价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这就是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革命消除私有制社会的异化和灾难。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并不以“历史必然性”为托词默认异化和灾难,而是在客观地指出这些社会问题(犯罪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同时,揭示它的暂时性并积极地寻求克服和扬弃的途径。
  与上述相关的一个观点是要谨慎地提出犯罪对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因为发展不等于现代化,而代价也不等于犯罪。发展中的代价包括犯罪,犯罪是代价的一种。虽然不能离开发展与代价的关系说明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但也不能完全用发展与代价的关系代替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在扬弃代价的前提下说明代价对发展的积极意义的。犯罪对现代化总体上是破坏为主,其促进作用仅是特例,特别要反对那种夸大代价积极作用的观点。我们不能接受迪尔凯姆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为了可能的进步而付出的代价。他说:“为了进步,个人的独创性必须能够得到表现。为了使理想主义者的独创性——他们的超越了所处时代的梦想——能够得到表现,有必要让犯罪人的独创性得到表现,犯罪人处于他的时代的水准以上。没有犯罪,也就不可能使独创性得到表现。”[4]因而社会也就不可能进步。迪尔凯姆甚至认为,犯罪是现代化的必须。根据是:犯罪推动法律的发展;犯罪促进社会进步;犯罪会加强团结;犯罪能明确道德界限;犯罪会降低社会紧张。无论如何曲折周章,我们都会发现这个观点夸大了犯罪的积极作用,理论上很难让人信服,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事实上现代化只有扬弃犯罪才能得以发展,这样的发展不是犯罪的功劳,而是主体正确实践的结果。
  把犯罪看成是现代化的一个代价,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要把“必然的代价”与“人为的代价”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必然的代价与人为的代价主要有如下几点区别:一是产生的根源不同。代价的产生是否具有必然性,或者说代价是否可以避免?这是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根本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各种代价的付出是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不宜作抽象议论,必须具体分析;由于发展涉及到对多种发展目标的选择,而基于发展的必然性所付出的代价又能换取发展,所以这种代价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不可避免的;由历史主体不合理的主观选择所造成的代价,不具有必然性,是可以避免的。[5]这里,代价是否具有必然性,或代价是否可以避免,取决于对代价产生根源的分析以及区分。二是可控程度不同。必然的代价,因植根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之中,而且又能换取某种发展,所以是不可避免的。人为的代价,因与某些具体个人的能力和认识的局限以及主观失误有关,也不是每个人都必然要付出的,而且经过人的主观努力是可以克服的,因而是可以适当避免的。三是对发展的作用不同。必然的代价,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为发展而必然或必要付出的代价,它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就其能换取某一事物发展来说,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它使事物某一方面的发展受到一定损失,或使发展片面化而言,又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人为

的代价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由于主体的局限和失误所造成的,它不是事物发展内在必需的一个环节,并且往往对事物的发展起消极作用。四是与发展的关系及其实质不同。必然的代价与发展有内在的本质联系,因此,其实质需从它与发展的关系中来考察。必然的代价的实质概括起来就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为换取某种目标的发展而对其他发展目标的抑制和牺牲,它和发展具有互为补偿的性质和功能,是一种被抑制、被牺牲的补偿性价值。这样的理论分析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理论和实践都要求我们,在分析导致现代化进程中犯罪率上升的因素时,要特别区分哪些因素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哪些因素是人为造成的。在实践中,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对必然引起犯罪的因素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对人为的因素要尽可能地减少,而不是盲目地否定现代化本身。所谓减少和控制犯罪也主要是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犯罪率上升的条件。一是减少主体主观的不合理选择,其中主要是指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反对那种把某一特定目标如经济发展同其他发展目标相割裂的做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把主要精力、力量、时间、条件、资源和能量集中投入这一目标的发展上(如经济目标),并力图使其合理化,从而使其他发展目标(如控制犯罪和社会治安)因丧失投入或受到抑制而付出代价,这就是经济学所讲的“机会成本”。二是对造成犯罪率上升的各种因素要进行控制,无论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它们都是可适当控制的因素。如果使现代化必然付出的一定犯罪率上升的代价扩大化和非合理化,人就要主动控制自己的行为。人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和目的性,他一方面会去限制这种代价的扩大,另一方面,当他意识到现代化所付出的犯罪的代价过大或不合理时,特别是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时,便应自觉主动地调整自己选择的发展目标和行动准则,改变自己活动的方向和重点。
  由此可见,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发展本身,而更多的是因为把包括经济发展放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适当位置上的主体的错误选择,以及对现代化及现代化的代价的不正确理解和对现代化发展不正确的目标设定上。所以,简单地把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上升线性地做因果联系的理解,得出所谓的“正比论”、“反比论”、“同步论”、“代价论”及“远正近负效应论”、“双重效应论”等结论,是缺少深度和说服力的,这些观点所包含的内容和理论是令人困惑的,二者的关系怎是一个“比例”、“远近”和“正负”能说得清的。所以说不站在社会历史的高度,很难厘清二者相伴相生的关系,不用哲学的视角也很难看得清二者内在的关系。
  同不能用社会学的方法代替其他方法一样,哲学对犯罪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研究只是各种方法的一种。现在的问题关键是要在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厘清各学科研究的对象,防止出现用某一学科的方法研究不是自己学科的问题的现象,逐渐形成一个学科群,把各学科的研究由问题本身的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求对犯罪的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45.
  [2]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76.15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4]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M].英译本.67.
  [5]哲学研究,199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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