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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独特作用

时间:2023-02-21 19:33:30 计量经济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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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独特作用

  以科学发现为依托的技术创新的实质,就在于更深入更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更有效地无偿利用自然力为发展生产服务。在市场经济中,体现价值规律客观要求的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矛盾运动,具有强大的动力与压力,能够有力地推动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在激烈竞争中技术创新能够创造出最重要的有利条件,可使较少的劳动形成较多的(社会)价值。深入分析技术创新在价值创造中的这种重大而独特的作用,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相应的分配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劳动者创新的积极性,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条件能使较少劳动创造较多价值
  为了展开分析我们的问题,首先有必要确切把握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这看似老生常谈,但不少分歧都与此有关。商品的价值,体现的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市场经济中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按照通常的说法,它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充满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首先表现在同类商品生产者之间,其次也表现在商品的买者与卖者之间乃至买者之间。正是这种竞争关系决定了同类商品一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个别劳动耗费量即个别价值,另一方面却只能有一个为市场确认的社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意味着诸多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量与被市场承认的劳动量往往并不一致,正是这种不一致决定着他们的不同命运。竞争迫使他们千方百计降低自己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使它小于社会价值,力争以较少的劳动(包括活劳动与物化劳动)耗费能够被市场认可为较多的劳动耗费。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正是通过这种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才能够发挥优胜劣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的巨大作用。
  那么,商品生产者怎样才能使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商品的社会价值有个全面理解。大家知道,商品社会价值的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的这一界定意味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是由两类标准条件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制约的。其一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二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历史经验证明,劳动者在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方面的差异相对说来要小得多,而他所拥有的生产条件的差异要大得多,发展变化的潜力几乎是无可限量的。而且,如果说在手工劳动时代是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那么,随着机器大工业不断发展进步,情况就大变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这一变化今天更加突出了。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在制约商品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方面,前一标准条件更加明显地起着主导作用了。各厂商拥有的生产条件是先进还是落后,从根本上决定了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量的对比关系。令人遗憾的是过去不少人对这一点是重视不够的。
  应该指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条件是多个变量的综合,包括分工协作、生产组织与管理、生产规模、自然条件与生产技术或生产资料的效能等等。但其中生产技术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技术创新与进步对社会生产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例如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可以不断创造出各种新产品丰富人们的生活等。但可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则是它所起的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这种作用也是我们探索技术创新在价值创造中的独特作用时所关注的焦点。
      二、先进技术与商品价值创造的复杂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率先使用比社会平均技术优越的先进技术,能使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从而能够以较少的劳动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这就提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即先进技术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究竟应如何认识?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在生产中只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创造价值。马克思还明确说过“自然力本身没有价值”,“它们进入劳动过程,却并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马克思的这些论断,如果单从商品的个别价值来说,或者单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说,都是不难理解的。在分别考察的场合,由于单位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因此,个别厂商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当然会相应降低。同样,如果这种先进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已被普遍采用,已经成为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用它生产的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当然也会相应降低。所以,在分别考察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或社会价值时,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原理是一目了然的;同时,自然力本身不但没有价值,而且技术越先进,利用自然力的水平越高,单位商品的价值不但不会相应提高,反而只会相应降低,从而根本谈不上它会创造价值。但是,如果从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中进一步分析,问题就显得比较复杂。比如,某个厂商率先使用了一种先进技术,能够把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降低到社会价值以下,但在市场上却仍能按同一价值出售,具有同一(社会)价值,就好比它包含了实际上并不包含的同一劳动时间。那么,如何进一步分析说明这一现象呢?如何解释上述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差额部分的成因呢?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思路。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仍应归因于操作使用先进技术的工人或“总体工人”的活劳动。理由是先进技术本身在这里已经是物化劳动,如无活劳动启动操作,它就无法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同时,它在活劳动操作使用于生产时,既然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因此,上述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的源泉也不在它那里。为了自圆其说,这种观点进一步强调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操作使用劳动资料的劳动者的素质必然不断提高,其活劳动的复杂程度也日趋增高,认为这才是产生上述差额部分价值的源泉,至少也是这部分价值的来源之一。笔者不能苟同这种观点。我感到这种观点无论从历史事实看还是从逻辑分析看,都未必恰当。
  先从历史事实看,近200年来先后经历三次重大科技革命。  在此期间技术进步突飞猛进,生产中使用先进技术的活劳动与使用正在被淘汰的技术的活劳动相比,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劳动的复杂程度在逐步提高;虽然如此,仍要看到在有些重要场合情况并非这样,甚至恰恰相反。比如马克思在分析机器大工业逐步淘汰工场手工业的过程时曾深刻地总结说:“使用机器的基本原则,在于以简单劳动代替熟练劳动,……把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减低到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的水平。”他引用了大量资料,指出英国当时纺织品等重要部门机器生产中,作为简单劳动力的童工、女工已占工人总数一多半,于是“从事各种不同形式活动的比较复杂的劳动消灭了,代替它的是简单的机器劳动”马克思还多次指出由于大批女工、童工等更简单的劳动力被资本雇佣,使熟练的男劳动力也贬值了,从而直接间接地促使相对剩余价值乃至绝对剩余价值的增加。这就说明上述观点并不能全面概括丰

富的历史事实。即使在今天,就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说,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技术密集型产业之间,传统第三产业与新兴第三产业之间也有重大差别,需要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
  再就逻辑分析说,上述观点无法摆脱这样一个悖论:操作先进技术的劳动越复杂,它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不但不会进一步降低,反而会相应提高,从而只会缩小而不会扩大这一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差额。而且,如果它过于复杂,以致使这一差额趋于消失,就会出现类似马克思所说过的那种情况,即它只不过是一种劳动变换而已,生产力却并未发展。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技术的先进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分析还会看到,当这一先进技术被普遍使用时,这一个同样的活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降低到上述个别价值的同一水平。这也说明了上述活劳动复杂程度有所提高这一点,虽然在许多场合的确是事实,但它只能制约或影响上述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差额的大小,而不是产生这一差额的根源。
  看来上述观点失误的原因在于未注意区分马克思所说的两种不同的劳动所起的自乘劳动的作用。应该明确复杂劳动所起的自乘劳动作用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所起的自乘劳动的作用是不同的。拙作《生产力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对此曾作了分析,这里再强调一点:前一种自乘作用在分别观察商品的个别价值或社会价值时,或在观察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时,都是存在的,都会产生增加相关价值的作用;后一种自乘作用却不同,它在分别观察商品的个别价值或社会价值时都并不存在,只是当观察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或矛盾运动时,它才存在,才会起到自乘劳动的作用。这是因为前者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活劳动本身的特点,后者产生的根源则在于活劳动使用的技术的特点。因此,对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问题来说,真正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不是活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否提高及提高多少,而是本身复杂程度既可能提高也可能没有提高的活劳动何以能够具有特别高的生产力,这种特别高的生产力为什么能够使这种活劳动起自乘劳动的作用。下面为了在纯粹形态上分析我们的问题,不妨运用马克思常用的方法,暂且舍象活劳动复杂程度的变化这一变量。
      三、马克思的提示:机器的生产率
  关于上述劳动的为什么具有特别高的生产力,以及特别高的生产力为什么能够使这一活劳动起自乘劳动作用的问题,马克思有一个提示对解决这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就是他关于机器的生产率的提示。马克思指出利用机器进行生产的“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接着他对生产一台机器本身所费劳动与使用该机器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之间的量的关系作了分析,强调“物化在机器本身中的劳动,总是比它所代替的活劳动少得多”。他并强调指出“机器所费的劳动和它所节省的劳动之间的差额或机器生产率的高低,显然不是由机器本身的价值和它代替的工具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的。……机器的生产率是由它代替人类劳动力的程度来衡量的。”
  从马克思这些论断中可以梳理并引申出几点重要思想:(1  )作为人类进行物质生产所使用的劳动资料,不论是手工工具还是机器,都具有一种利用自然力以节省或代替人类劳动力支出的功能,从而能够不同程度地提高劳动效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这一点,而是肯定了这一点。因此,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正常的或平均的生产条件,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在社会生产中,通过劳动资料的使用所可达到的节省或代替人力的平均水平。而使用先进技术于生产则意味着节省或代替人力的水平已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从而才导致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这一结果。需要明确指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机器可以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主要指的并不是形形色色的具体劳动,而是抽象劳动。否则他就不会在机器所费劳动与所代替的劳动之间进行量的比较。鉴于今天科学技术又比马克思当时有了惊人的发展,它在生产中的应用不仅更有效地节省或代替了各种体力劳动,而且还在节省或代替脑力劳动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因此还需要明确指出,在商品世界,各种生产技术的应用在节省或代替人类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方面所采取的形式虽然各种各样,但实质上都可归结为对人类抽象劳动的节省或代替。(2  )机器所以能够在用于生产时具有节省或代替人类劳动的功能,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制造机器所耗费的劳动一定要比它在用于生产时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少。否则就没有必要制造和使用机器了。应该指出,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当代各种生产技术。(3  )机器这种所费劳动与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之间的差额,马克思又把它称为“机器的生产率”。这是两种既相通又有所不同的表述。我们假设这一所费劳动为A,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为B,那么,马克思所说的差额就是指B减A的结果,而机器的生产率则为B/A。一个是绝对差额,一个是相对比率。两者可以互相换算。从分析我们要讨论的问题说,采用B/A更简便适用一些。这种机器的生产率,实质上体现着使用机器于生产时所可被生产者无偿利用自然力以代替人力的水平。技术越先进,这一水平就越高,于是用它生产的单位商品的活劳动消耗就越少,从而其价值也就越来越小了。
  还有一点很值得注意,这就是马克思在提出机器的生产率后,还从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矛盾运动的角度对有关剩余价值的问题所作的分析。他说:“机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不仅由于它直接地使劳动力贬值,使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商品便宜,从而间接地使劳动力便宜,而且还由于它在最初偶尔被采用时,会把机器所有主使用的劳动变为高效率的劳动,把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提高到它的个别价值以上,从而使资本家能够用日产品中较小的价值部分来补偿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在机器生产被垄断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他接着又说:“随着机器在同一生产部门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面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可见利用机器生产剩余价值包含着一个内在矛盾。
  马克思在这里的提示值得深思。他一方面把超额利润或超额剩余价值当作相对剩余价值的一个特殊部分,另一方面又对二者的成因有所区分,并未简单等同起来。从上下文可以看出,这里他把超额剩余价值的成因归为机器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并被垄断使用,从而即使是女工、童工更简单的劳动也能因而具有特别高的效率;而当机器在生产中普遍采用时,商品的社会价值下降到这一个别价值的水平了,这时这同一个工人的同样的劳动就不能继续起自乘劳动的作用了,从而超额剩余价值就消失了只是在这种条件下他才说于是“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这是因为这时机器生产率不论多么高,它都只等于社会平均达到的同一水平,因此谁都不再能够靠使用这种机器就比别人节省更多的人力。于是,机器除了照旧在生产中转移自身的价值外,不会再为个别曾经垄断使用它的企业继续带来超额利润了;但与此同时,相对剩余价值却普遍增加了,这种增加意味着资本家对“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剥削的加深。
  马克思的这一提示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我们可以从中体会到超额剩余价值同具有更高生产率的先进技术被垄断使用密不可分。在这种条件下,用它

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小于社会价值,但在市场上却好象仍然耗费了与社会价值所代表的同样多的抽象劳动。这样看来,正是由于所使用的先进技术以它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率,在生产中相应节省或代替了更多的人类劳动,才既创造又填补了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当然,一旦这种先进技术普及了,商品的社会价值降到上述个别价值的水平了,这种在价值创造中利用自然力“冒名顶替”人力的西洋景就被揭穿了;同时,超额剩余价值也消失了。但新的更先进的技术又会出现,新一轮在更高水平上利用自然力“冒名顶替”人力的现象又会产生,并继续被激烈竞争的市场所默认。
      四、技术创新劳动自身的价值创造
  先进技术具有更高的生产率,这是创造和填补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的根源所在。但是,先进技术并非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而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并且不是一般劳动的产物,而是创新型复杂劳动的产物。因此,归根到底,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又是这一根源的根源。因此,以上所说的先进技术在创造价值中的特殊作用,实质上正是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的特殊作用的体现。在市场经济中,这种技术创新劳动通过作为它的智慧结晶的先进技术所起的特殊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在商品世界普遍存在着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中,永不停歇地起着拉动各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社会价值不断降低,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历史火车头作用。技术创新劳动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这一无可替代的贡献,也从一个侧面展现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规律的丰富内涵与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
  那么,技术创新劳动本身的价值创造又应如何认识呢?由于技术创新劳动结晶在它所发明的具有更高生产率的先进技术上,因此,问题可以归结为先进技术本身所费劳动或它的价值应该如何估量。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先进技术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混为一谈,不要用它的使用价值去估量它的价值。当然,各种先进技术的使用价值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但从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问题的角度看,其使用价值可以说正好集中体现在它所具有的更高的生产率上,即体现在用它生产时所可无偿地代替人力的更高水平上。事实上,率先买进它用于生产的厂商所看中的也正是这一点。这正是它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在原则上明确肯定了这一点。他说机器“代替人的劳动就是它的使用价值”。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机器所费劳动要远远小于它在使用中所可代替的劳动一样,先进技术也必然具有这一特点。而且,先进技术既然比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具有更高的生产率,那么它的B/A必然更大一些。这意味着它所费劳动增加的幅度一定比它可代替的劳动增加的幅度小一些。这正是一切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必须具有的共同特点。因此,如果以先进技术所可代替的劳动量去估计它的价值,就会偏高了,甚至会否定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事实,从而否定了这种技术的先进性。
  由此可见,先进技术的价值仍应从发明创制它所费劳动的角度去分析。不过,这里会遇到一个问题,即先进技术既是技术创新劳动的成果,那么它在一定时期内就具有独家生产的特点,还只有个别价值,缺乏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价值。但它的个别价值又不能过高,以免率先购买使用它的厂商不能使自己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而丧失购买它的必要性。与商品社会价值相比,这种仅只体现在个别价值上的实际劳动耗费量的大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某些不确定性,波动的幅度比较大。尽管如此,我们在交代了这一点后,下面还要对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耗费量作些探索。
  首先,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当然是一种复杂劳动,但又与那些可以由许多人同时分别重复进行的一般复杂劳动有所不同。它以在不同领域内与不同层次上率先成功实现了某种从人类未知到已知的独创性为特点,别人一时都还未能取得相同或相似的成果。
  其次,如果说一般重复进行的复杂劳动需要以一定的教育培训为基础,劳动者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从事某种相关的重复性复杂劳动,并相应地进行商品价值创造,那么技术创新劳动则有所不同。他们虽然需要接受甚至更多的教育培训,但有了这个基础还很不够,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进而从事艰巨的创造性的探索,并率先取得创新成果。只有这样,他们的艰辛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被市场承认。因此,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在价值创造上所要冒的风险就比一般重复进行的复杂劳动所冒的要大得多。这正是这种创新劳动的特点之一。
  再次,技术创新劳动虽然一时还只形成个别价值,但它仍是一种市场需要的社会劳动,因此,还需要从整个社会着眼去估量这种劳动的耗费。事实上技术创新劳动虽仅由某人或某单位率先取得创新成果,但在此之前与在此同一期间往往还有其他若干探索者在从事类似的研究。他们的研究虽还未开花结果,但他们探索中取得的某些进展与经验教训都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失败是成功之母。率先成功者往往因善于借鉴他们的经验教训才少走了弯路而拔得头筹。因此,社会地看,这种率先成功的技术创新所耗费的劳动中,还应该包括其他尚未成功的探索者的复杂劳动的一个合理部分。如果缺乏这一部分,该项技术创新的成功就可能相应推迟,需要继续付出的创新劳动反而可能更多。
  根据以上分析,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可以看作是某种倍加的复杂劳动。
  总之,作为技术创新劳动的产物,先进技术的个别价值必然是比较高的。不仅如此,由于这种先进技术在市场上一时还处于独家垄断的有利地位,因此还可以在一定幅度内以高于自身价值的垄断价格售出。这就涉及先进技术的发明与使用所带来的利益(首先体现在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上),如何在不同人群中进行瓜分或分享的问题,对此笔者拟以后另文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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