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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

时间:2023-02-20 09:05:55 保险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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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

  浅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
  
  作者:钟艳群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 养老保障制度 土地换社保 社区养老院
  
  论文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进程、每年会在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为4000万的基础上再加250万以上形成大批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失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缺乏对他们的长远考虑、征地速度超过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缺乏就业机会、失地农民素质不能适用币场化就业的趋势等原因,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石。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三农”问题依然是本年政府工作中的重点,把“三农”问题放在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反映了本届政府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人民的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三农”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农民安定了,社会都会安定,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失地农民是既有别于一般有土地保障的农民,又不同于城镇居民的边缘群体。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进程,每年还要征250-300万亩耕地,每年要在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的基础上再加250万以上形成大批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失地农民。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短暂的改善,但令人堪忧的是,他们的未来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在20世纪80年代、1992年前后和2003年前后,我国先后兴起了三波被称之为“新圈地运动”的土地征用浪潮,截止2003底,全国的开发区占有地约3.54万平方公里,已超过现有城市建设用地的总量。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和利益分享者,漠视了失地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剥夺了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严重挫伤了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严和信任。因此,相当数量的失地农民面庙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同时也给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带来严重的阻碍,有学者认为,失地农民问题甚至比前几年的“下岗”问题更为严峻,在一定程度上已危及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其原因在于:
  
  (一)一次性发放补偿安置费,让其自谋职业,对失地农民的未来出路缺乏长远考虑。土地是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保障,相对于城市失业人口而言,它是就业保障,相对于农民工来说,它又起着失业保障的作用。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用的不合理使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不足以维持其长远的生活保障、尤其是他们现期消费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二)征地速度超过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失地农民缺乏就业机会。征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必然产物、也是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实现劳动力快速转移的途径,让他们在城市非农业部门获得就业机会,使农民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带来的利益成果。但是政府和上地开发商为了各自的利益,政府可以从土地拍卖中可获得巨额利润、而开发商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到土地,抑或自己投资开发建厂,抑或以高价出让给投资者。但是、据统计,2003年底,占耕地面积有43%被闲置,这部分根本未给农民带来任何收益、不能提供就业机会、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又失业、不断扩大了城乡差距。
  
  (三)失地农民素质不能适用市场化就业的趋势,造成农民结构性失业,随后变成长期失业。征地后,在政府安置中,失地农民被安排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没有在了解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开设的培训项目和市场就业需求相背离,再加上委托人(政府)和代理人(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博弈关系,缺乏政府的监督,培训的质量不高。再者,失地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有限,不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这两方面的因素叠加起来,就出现了大批地“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的失地农民。
  
  (四)现代家庭养老模式正趋于弱化。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l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来算的话,在2000年我国就已经进人了老龄社会,加上我国人口老龄社会的特点是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中国一直有由家庭养老或者个人养老的历史传统习惯。自从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农村家庭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农村独生子女幅度增加,“四二一”家庭结构正在逐步形成,即各自父母四人、夫妻双方、一个小孩的结构。此外,随着大批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形成“空巢家庭”.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后与父母分家另过,赡养父母的意识不如以前,失地农民缺少年轻一代的赡养,家庭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二、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机制创新
  
  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将失地农民纳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往往被国家以各种名义剥夺,例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应的范围只是城镇居民。失地农民现在既不享有土地赋予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从失地到就业这段过渡时间内大多数农民处于失业状态、生活陷人困境。因此,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他们目前的生活状况,让他们平稳地过渡到就业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社会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它与未来的养老保障体系起到前后相呼应的作用。
  
  从土地换社保的角度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为补充的缴费原则、以低门槛进人、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办法进行,其基础养老金标准应全省统一,个人帐户养老金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人水平确定不同标准。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即是用土地换社保政府征用土地后,除了给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由村集体作为主体按照比例分配给村民)外,把原本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费用于替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失地农民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土地换保障”是指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土地征用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维持可持续生计的惟一资本,政府利用它积极引导失地农民投资于养老保障,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其次,只有切实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展空间,进而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良性循环;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虽然会增加城市用地成本,但与政府向社会高价出售的土地相比,相距甚远。
  
  整个制度设计呈现的特点是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如杭州市江干区规定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能满15年的、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满15年的,参加杭州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一60周岁的妇女、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社区养老院”模式的养老保障。现在就生活方式而言,养老分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社会人口普查表明,我国仅有20老人生活在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98%生活在不同类型的家庭。从这个数字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的老人要靠子女实行居家养老。然而,“空巢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大,老人照顾自己的能力逐渐减弱,再加上心灵上的孤独感,不能真做到“安度晚年”.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养老保障便成了的后顾之忧。这时政府有责任照顾这些老人,组织下岗女工或失业妇女,进行家政培训,建立社区养老院,老人们在社区有小孩的打闹声、年青人的嘻笑声,还有精心的服务中享乐中安度晚年。这样既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也能促进妇女就业。
  
  从多次的角度出发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寿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一项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家庭为了退休后能够得到更高的养老金,可以自愿购买商业寿险。当然,不可否认传统的家庭养老等观念总体上制约了农民的寿险需求,为此,宣传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力度,使保险宣传深人失地农村,使失地农民充分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功能,增强保险意识,更新他们养老、健康观念。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措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从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归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提高补偿标准及规范分配比例,是确保基金来源的前提条件。二是政府的财政拔款。政府从土地转让中取得了巨额的增值收益,理应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提供支持。如浙江省某村的土地,政府拍卖价为100万/亩,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只有2.5万/亩,政府从中获得的收益可见一斑。无论从公正的角度还是从责任的角度出发,政府都应该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基金。另外,土地开发商从土地中获得的丰厚利润,还可考虑对房地产等非公共需要的用地单位,收取适当的附加费用,并加人保障基金内。三是土地收益价。广东的“南海模式”是最为典型的例子,使农民变为股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股份分红权,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基金的来源。
  
  总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建立“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如何解决广大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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