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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讨薪的法律路径

时间:2022-08-05 13:49:38 经济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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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讨薪的法律路径

  理性讨薪的法律路径
  
  张喜亮
  
  又到岁末,辛苦了一年的进城务工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到薪水,能否安心回家过年,是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干了活,却拿不到钱,有家没钱回,甚至还要挨饿受冻,这种情况谁都受不了,当然要努力讨回自己的辛苦钱。虽然“讨薪”有理,但如何讨薪也得讲策略。
  
  近日,有报道称,今年北京市共发生进城务工人员讨薪事件201起9905余人次。警方先后依法处理了295名参与恶意讨薪者,其中刑事拘留26人,治安拘留269人。
  
  对于惩罚所谓“恶意讨薪”者的做法,我们不作评论。但需要指出的是,欠薪肯定是违法行为,追讨欠薪不论是从哪个角度说,都是合理合法的事。当然,如果有谁在追讨欠薪的过程中,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事情,那么有关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理或是惩罚,那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体现。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讨薪,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既要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又惩罚欠薪者?本刊特地推出此文,希望通过文字与图表的解说,能给读者一些帮助。——编者
  
  一、关于保护劳动报酬权的法律法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权,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应当知道关于保护劳动报酬权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劳动报酬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一,《宪法》规定了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劳动法》对保护劳动报酬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章专门对工资做出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工会法》对保护劳动报酬的规定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四,工资支付规定
  
  国家劳动部门以及各地劳动部门都颁发执行了相关工资支付办法。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所以,维护工资权益主要的依据就是国家及各地方的工资支付办法。
  
  (二)关于工资及工资支付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三)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可以受理“欠薪”案件的部门或机构
  
  (一)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专门为职工办实事的组织。《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地方工会组织都设有维权部或信访部或职工维权中心等,这些机构专门受理劳动者举报的侵权案件。职工无论是不是工会会员都可以请求工会维护其工资报酬权。
  
  职工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请求维权,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便可以到本地的区域工会提出请求,如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等。
  
  (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拖欠、克扣和拒不支付工资的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都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工会代表依法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鉴于回避对簿公堂的心理,如果能够在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解决纠纷,不失为上策。其优势是几乎不会伤争议双方的和气,而且还经济、简便。
  
  (三)劳动事务服务机构
  
  劳动事务服务机构有很多,如各种劳动事务咨询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这些机构有公益性的,也有营利性的。比如法律援助中心就属于国家设立的公益性的维权机构,而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一般则是营利性的。
  
  向这些机构请求维权,主要是他们能够提供法律帮助,如咨询或代理等。法律援助机构是专门为那些侵权事实清楚而又无力支付诉讼资费的困难群众服务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司法局咨询有关情况。
  
  (四)向人大、政协等机构举报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构,是立法机关。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些机构都有权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机构中设有信访和法律监督部门。他们不仅可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有权对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发生工资报酬纠纷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这样的机构举报并要求其给予维权帮助。
  
  (五)媒体机构
  
  包括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在媒体上曝光,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也是促成问题解决的有效办法。
  
  媒体对于形成社会舆论压力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并非解决问题的直接办法。
  
  (六)劳动监察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方劳动事务工作,发生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的案件,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请求维权。劳动行政部门专设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依照《劳动监察条例》所赋予的职权可以直接对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请求劳动监察部门维权的优势在于经济、简便、快捷。
  
  (七)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处理本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性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由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或仲裁庭具体执行。
  
  (八)提请诉讼
  
  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就是所谓诉讼,诉讼是包括工资争议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解决手段。一般说来,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工资争议案件则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工资争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归为民事“债务”关系,可由法院民事庭受理此类案件。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包括工资纠纷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也是最权威的解决办法。
  
  三、仲裁和诉讼的流程
  
  当决定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程序维护工资报酬权的时候,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并按照这样的流程稳步进行。
  
  (一)精算时效
  
  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最为重要的就是“申请时效”问题。所谓申请时效就是指当事人提请仲裁或诉讼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这个时间,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这一规定,法理上称之为丧失胜诉权。所以,职工应当在发薪日及时查看核对自己的工资,如果发现被克扣或未支付,就要在60日内提请仲裁。由于种种理由,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职工应当要求单位做出书面的承诺至少也要获得确切的证据。如果此案经过了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而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仲裁的时效之内。
  
  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职工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法院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超过了15日,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也不接受当事人的诉讼申请。不过,作为工资争议案件,因其可以归为民事的“债务关系”而直接提起诉讼,则不受申请仲裁60日或不服裁决提起诉讼15日时效的限制,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时效可以是两年。
  
  (二)准备证据
  
  仲裁或诉讼,首要的是时效,重要的是证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便可以赢得权益。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工资报酬案件,其举证可以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方面必须对自己没有欠薪举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如此,职工方为自己的主张而举证也是必要的,绝对不能忽视证据。
  
  首先要准备好劳动关系的证据即与被告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那么工资报酬问题就当然是子虚乌有的了。证据分为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等。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最有力的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有证人也可以,另外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也是可以用的。关于工资标准的证据最有力的当然还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有工资单或其他的工资凭证。总之,应尽可能多地收集能够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确凿证据。
  
  (三)必要的咨询
  
  打官司告状即仲裁或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事情。因此,无论是自己亲自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还是聘请专业人士代理,职工都需要对自己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做一些必要的咨询。当然,咨询一般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过,如果职工能够找到工会以及工会举办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应当不用花钱或花很少的钱。
  
  咨询的重点应当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尽可能地收集这些文件;第二,本案的证据准备,专业人士会指导职工准备那些能够被采信的证据,以及收集渠道和方法。第三,咨询一些出庭辩论的基本技巧及技术方面的问题。
  
  (四)写好诉状
  
  诉状即请求仲裁或法院立案的法律文书。诉状有严格的格式,职工可以草拟诉状内容,然后再根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要求按照文书格式写好自己主张的权益、案由及法律依据。诉状的直接目的是力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能够立案受理而非胜诉。因此,好的诉状应当简洁清楚。
  
  诉状切忌“痛说革命家史”和纠缠“打击报复”等内容。这些问题其实在诉状中本来就是很难说清楚的。如果自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情节,完全可以留到立案后,等开庭时再向仲裁员或法官陈述。
  
  (五)接受调解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在仲裁庭还是在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先行调解。所谓调解就是在仲裁员或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活动。调解成功可以避免诉讼或上诉,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对职工当事人而言,如果能在仲裁程序中接受调解,会比较有利。当然,接受调解也是有技巧的,如果职工方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还有充分的证据,便可以不接受调解,除非调解会获得比裁决或判决更好的结果。反之,如果自己有一定的过错而且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又不是很充分,那么,接受调解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六)提起诉讼
  
  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或不经仲裁而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职工可以根据有利于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原则,作出选择。
  
  如前所述,工资争议案件一般来说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www.fwsir.com)按照正常的程序应当先提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
  
  对于那些拖欠、克扣或拒不支付工资报酬很久的情况,职工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直接起诉的好处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职工的工资报酬便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不过,直接提起诉讼,应当注意诉状的写法,尽可能地按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依据写,这样,法院可以作出明确的立案判断;如果不能如此,便可能被当做一般的或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不予立案。
  
  (七)上诉
  
  包括工资报酬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被归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不服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即所谓二审或称上诉审。
  
  上诉在特别注意上诉时效的同时,还是要注意写好上诉状。上诉的原因是对一审不服,那么,上诉状要充分考虑的是为什么不服一审判决。一般来说无外乎两个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第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上诉状就需要把这两个方面阐述清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审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终审判决。
  
  也许职工对上诉审的终审判决仍然不能接受,那么,依法还可以申诉。但是,申诉是不影响终审判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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