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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人员录用规章制度

时间:2022-08-12 20:27:2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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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公关人员录用规章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关人员录用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公关人员录用规章制度

  第一章 交际能力

  第一条 交谈能力的测定

  由面试考官与应聘者自由交谈,由此判断应聘者的谈吐、语言风格等。注意应给应聘者更多的讲话机会。

  对胆怯、不善言谈、表达不清者应给低分。

  测定的重点主要看应聘者进入考场如何打招呼;当交谈冷场后,观察应聘者的反应;询问应聘者为什么要到本企业应聘。

  第二条 交谈应变能力的测定

  在对外联系中,谈话的内容千变万化,要求应聘者必须善于驾驭交谈内容,随机应变,否则往往会导致谈判的失败。

  考官在与应聘者交谈中不断变换话题,或有意避开话题,看其有何反应。

  第三条 理解能力的测定

  只有理解对方的谈话内容和意图后,才能争取主动。面试考官可用较长时间模糊地表述一个问题,看应聘者能否领会其实质内容,也可以让应聘者看一本书,或一份企划案,然后让其表达其中的内容。

  第四条 语言语调的测定

  主要测定应聘者的音色、音质、语速大小等。测定方式主要是让应聘者朗诵一篇文章或一首小诗。

  第五条 讲话表情的考核

  主要是看应聘者讲话时的神态和动作。如果表情呆滞、讲话时自卑或有令人讨厌的动作则不适合公关工作;表情生动活泼,具有感染力的应聘者往往能在对外联系中打开局面。

  面试考官可提出各种问题,变换各种表情,与应聘者友好交谈或大声呵斥,并观察应聘者的表情。

  第六条 对掌握谈判主动权能力的考核

  在公关谈判中,往往出现谈判对手漫无边际地闲聊或有意避开话题的情况。所以在交谈中,应时刻考察应聘人员掌握谈判主动权的能力。

  在面谈中,面试考官可提出许多漫无边际的话,考察应聘者能否把交谈拉回主题。

  第七条 外观和整体印象观察

  面试考官对应聘者的服饰、鞋帽、五官及随身携带品进行观察,察看是否整洁、协调和美观。

  第二章 其他相关能力

  第八条 测定观察能力

  考核应聘者的机敏性,并由此可判断出应聘者的性格特点,体察入微是公关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

  考试方式可采取的黑板上贴一张图片或一幅画,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让应聘者在限定时间内观察并描述出来。

  第九条 记忆力考核

  公关人员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数字和资料,因而必须有较强的记忆力。

  考试方式可以黑板上写上一组数字或单词,然后由应聘者默写出来,根据对错数量进行打分。

  第十条 运算能力考核

  主要考核应聘者的口算能力,计算应限定在加减乘除四则运算。可出几组运算题,让应聘者口算或速算。

  第三章 录用调查

  第十一条 当聘用名单初步确定后,要对应聘者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调查。如调查结果与个人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可调整聘用名单。

  第十二条 录用调查主要包括:

  1. 担保人调查

  确认担保人能否提供担保。

  2. 任职经历调查

  到应聘者的原工作单位调查。看应聘者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特别应重点调查应聘者的工作情况、职务、业务能力和工资收入。

  3. 体检

  要求应聘者到公司医院或公司合同医院进行体检。

  临时人员雇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1. 年龄未满16周岁者不得雇用;

  2.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 雇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1.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2.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1.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立)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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