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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打六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11 12:06:21 计划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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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打六治实施方案

  六打六治实施方案

六打六治实施方案

  一、“六打六治”重点内容

  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涉氨企业、涉煤气企业、涉粉尘企业、城市燃气、消防、职业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

  1、打击涉粉尘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整治违反国家安监总局《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行为。

  2、打击破坏损害城市燃气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3、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冶金有色、涉氨、涉煤气、职业卫生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问题;冶金有色、涉氨、涉煤气和职业卫生等方面违反规程标准等突出问题。

  4、整治、高温金属运输车、校车无证经营等违规行驶问题。

  5、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消防非法违法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涉粉尘领域,重点打击整治粉尘企业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厂房违规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粉尘防治、车间粉尘浓度检测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按照国家规程标准要求配齐通风、防火防爆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独立除尘装置;产尘点没有装设吸尘罩;没有建立清洁制度;作业人员没有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教育培训;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涉粉尘领域实施检维修及交叉作业;没有制订针对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等问题。

  危险化学品领域,严厉打击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违反规范要求实施八项危险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依法取得许可,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公路、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及非法占压的。重点治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自动控制、紧急停车、安全联锁装置未装备或不完善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相关生产、储存装置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设施配备不足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吊装、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执行安全规范不严格,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作业前的风险分析、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过程监督等不到位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落实各项安全条件和措施要求不到位的;化工生产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发生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的,未制订变更管理制度、严格申请、审批、实施和验收的,变更前、变更过程中和变更后的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不严格,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过程安全监督不到位,外来施工队伍未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标准、要求、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行的标志设置不齐全,日常巡护、定期检测与维护不到位,监测与监控、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事故应急管理缺失,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管道未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敷设在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未采取强化措施的;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七项具体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烟花爆竹领域,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禁在开发区内设置零售点,严禁商贩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冶金有色和涉氨、涉煤气领域,一是冶金有色企业:整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高温液态金属运输环节没有使用有专门资质的运输车辆;生产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制造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生产、使用企业未对起重吊具进行检验检测;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按规定制定、落实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等。二是涉氨制冷企业:集中整治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设计不规范,违规设计、违章建设;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没有形成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制冷方式;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控措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使用(储存)装置和各类压力设备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并登记备案;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安全出口、疏散标示、应急通道不畅通,应急装备配备不足等行为。三是涉煤气企业:整治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维修作业;没有按规定装设安全安全保护装置、自动控制调节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等问题。

  城市燃气,重点抓好管线违章占压、高压管线违规穿城、与市政管沟违规交叉、液化石油气瓶组、燃气违规场站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燃气管线违规占压清理力度,能拆除的要拆除,难以拆除的可采取改线等办法解决。对与市政管沟违规交叉的燃气管线,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消防领域,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为重点,集中整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业务不熟练、脱岗漏岗等问题。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等问题。按照公安部《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贮存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违规场所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彻底分离,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职业卫生领域,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治理,深入开展冶金有色企业和水泥、石材加工企业粉尘治理,对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突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行业领域,重点查处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没有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检测评价行为,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机构质量和水平。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年8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

  1、开发区安监站要对本辖区和所管行业“三非”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制定“打非治违”实施方案,下发各相关部门及各企业动员部署。

  2、开发区安监站对辖区内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建立档案,依法依规处理。

  3、企业要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非法违法行为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政府。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下旬-11月底)

  1、开发区安监站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开发区内重点区域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措施

  (一)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实施约谈警示制度。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企业,将对辖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警示。

  (三)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一)重点行业领域责任分工。

  1、涉粉尘、涉氨、涉煤气、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经营、职业卫生等领域由开发区安监站负责。

  2、消防、烟花爆竹打非等领域由开发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3、城市燃气及燃气管道领域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城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4、校车安全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1、公安部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2、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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