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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08-15 06:59:11 考察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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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由于《居委会组织法》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城市化建设中的村改社区的有关问题没有现成定论,根据我区近几年来村改社区的实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粗浅的看法。

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

  “村改社区”的基本条件

  全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建设已成为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在加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迫切需要探索、实践的一项重大课题。全区非农业人口逐渐增多,村委会职能发生了变化,各镇(街道)在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必然要面对撤村建社区的问题。从2001年开展社区建设以来,全区已将59个村委会和70个居委会通过改建、合并或整合等方式组建了76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撤村改建社区?

  我们认为,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城市管理的载体,撤村建社区应当要体现城市化的发展观和城市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就我区而言,下列三种情况可以撤村设立社区。一是在近期城区规划范围内,因经济开发,农宅基本上都已拆迁,并基本进入复建小区,村民委员会已无法行使对村民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村。二是集镇周边的村委会,从事二、三产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二分之一的村。三是村委会虽不靠集镇,但商贸繁荣,交通便利,人员居住集中并已自然形成的中心村。

  “村改社区”的设立程序

  村改建社区不是简单地将村委会“换牌子”。在社区划分上,要按照便于社区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地域性、认同感等要素科学划分社区和居民小组范围。在社区管理上,要突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逐步建立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社区规模大小上,应当从便于管理和服务的角度考虑,辖区内以1000-1500户,3000-5000人为宜。对纳入集镇统一规划的村,村规模较小的,可考虑与集镇社区合并或整合;对整建制拆迁的村,纳入复建小区统一规划管理的,可考虑设立一个或若干个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以5-7人为宜,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活动和服务场所应设在居民聚居的地方。

  村改建社区具体如何操作,《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对村委会的撤销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目前,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召开村民会议难以组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角度来考虑,可以通过变集中召开村民会议为分散征求村民意见,然后再集中村民意见的方式,即通过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广泛联系村民的作用,来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达到召开村民会议的效果。

  对具备撤村建社区条件的村,如需组建社区,必须先经镇(街道)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并对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作出妥善处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不平调。然后具体可以考虑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第一,召开村民代表预备会议。即由村委会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意见。第二,征求村民意见。即由村民代表持“撤村组建社区的征求意见表”到其所联系的农户家中,逐户征求意见。意见表应有户主明确的意见,并在“同意”或“不同意”栏内签名。第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由村委会按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议。第四,村提出申请。即由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向镇(街道)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第五,镇(街道)正式报告。即由镇政府(街道)向区政府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并按规范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第六,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接到镇(街道)请示后,批转民政局办理,经民政局核准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正式行文批复。

  “村改社区”的选举方式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选举可以采取居民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或者户代表选举的方式。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既要体现民主性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与居委会虽然都是居民自治组织,但彼此间又有较大的区别。就管理和服务对象而言,过去的居委会只管辖和服务于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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