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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时间:2021-01-17 14:01:43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浅谈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1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浅谈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饲料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饲料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并施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随后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和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等,初步形成了饲料安全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饲料安全法律体系,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饲料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主要有[1]:

1.1我国饲料安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有保障饲料安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规仅对饲料质量与安全的有关方面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相关条文过于笼统。由于这些法规出台时间早,标准低,覆盖面窄,所以不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饲料安全的要求。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饲料安全的专门法律。

1.2我国现有的饲料安全法规可操作性差

只要分析发达国家饲料安全法规体系就不难发现:其对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规定科学、严格、细致,有可操作性,对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规定得十分清楚。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条例和办法,却显得庞大而无序。由于制定者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难免使得相关条款有重复和矛盾之处,当饲料安全事件出现时,解决起来十分复杂。

1.3我国现有的饲料安全法规体系更新速度慢,不能与国际接轨

许多我国现有的饲料安全法规都是20世纪80~90年代制定的,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大的修订和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际饲料安全的需要。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还是1999年5月29日发布并施行,2001年11月29日修订的。这几年来,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原有条例自然显得不相适应。

1.4我国现有的饲料安全标准系统性较差

由于我国在饲料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饲料安全建立在全部饲料产业链基础上,饲料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显得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甚至没有充分考虑到饲料安全问题。当饲料安全成为突出的问题时,原有法规条例就显得很不适应。

1.5饲料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权限不清”

有些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问题,滋生腐败,使饲料安全难以真正落实。我国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而不是垂直管理体制,即饲料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受当地政府领导,上下级饲料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考虑到各地机构组成的差异,对基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部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由于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把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所以有关自然属于失控的状态。

2建立和完善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2.1尽快制定《饲料法》或《饲料安全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

以发达国家为例,美国涉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的联邦机构有10余个,它们与州、县等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通过贯彻执行30多部联邦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共同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美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了美国饲料具有很高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很好的公众信任度。据资料介绍,美国涉及饲料安全的联邦法律有35部。其中涉及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联邦法律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查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1]。

此外,日本等国家也都有比较完善的饲料安全法律体系,日本内阁成立了饲料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科学饲料协会成立饲料安全评价委员会,全面协调饲料安全管理。同时,日本也是世界上饲料法制化管理模式较为先进的国家,饲料管理法律体系齐全配套,法律制度设置比较科学、合理和严谨。日本于1953年颁布《饲料安全法》,经过50多年的11次修改,现已形成从饲料原料生产(进口)、饲料加工、经营和使用,以及新产品审定、企业登记与变更、饲料标准、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完整饲料法律体系。为适应


《饲料安全法》的不断修改和变化,日本农林水产省及时公布了饲料安全法相关的5个配套法规,增强了该法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2]。

由于这些国家具有完善的饲料安全法律体系,他们的饲料安全均得到了很好的保证,所以,我国也应学习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饲料安全法律体系。

2.2建立健全饲料安全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的饲料安全标准体系也是十分完善的,如加拿大就有配套统一的饲料产品质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系统。其饲料质量标准涵盖了饲料原料、饲料产品、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各类饲料产品,规定了产品质量规格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标准。饲料检测标准涵盖了所有明确的营养成分、限量物质和化学合成物质的分析方法,并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兽医局(OIE)的标准接轨。加拿大不仅公布了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而且也公布了其在饲料中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

近年来,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大批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和添加剂质量标准,颁布施行了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标准和部分检测方法标准,为饲料工业标准化生产和饲料安全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但与加拿大等国完善配套的标准体系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所以,必须加快我国饲料安全标准的制定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饲料安全法律体系,应尽快制定颁布动物源性饲料检测方法标准,抓紧修订完善饲料安全卫生强制性标准,修改完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2.3加大政府对饲料安全的支持和监管力度

饲料安全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饲料安全。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实施饲料安全工程,进一步加强饲料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饲料和养殖产品重点区域饲料检测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饲料检测机构能够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应将饲料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稳定并逐年增加饲料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保证饲料检测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检测的顺利开展。

在保证经费的同时,对违规企业的严惩也是十分必要的。日本对饲料安全违法处罚也很严厉,他们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的企业,农林水产省或地方政府首先责成违规企业严格执行召回制度,收回处理不合格产品,然后视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处以10~30万日元罚款;对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的企业,处以50万日元罚款,并对法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禁生产经营药品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处以100万日元罚款,并对法人处以3年监禁。我国在有关条例里也制定了一些处罚细则,如违反其中规定会给予勒令停止生产、吊销营业执照、处以一至五倍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与上述国家相比,力度还有欠缺,系统性也有待加强[3]。

2.4加快推行HACCP管理步伐

HACCP英文全称是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是保证饲料和食品安全面对生产全过程实行的事前、预防性控制体系。该管理体系已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纳,其中,一些国家还将其作为强制性管理模式加以推行。与传统的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相比,HACCP管理是一个确认、分析、控制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危害的系统方法,是一种全新的质量保证系统。推行HACCP管理是做好我国饲料安全管理的需要,因为我国饲料管理实行的是事后监督制度,迫切需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事前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HACCP管理的事前性和预防性,将大大降低事后监督成本,提高事后监督的成效。通过推行HACCP管理体系,认真分析和确定每个企业的关键控制点,研究预防措施,确定关键限值,制定监控和纠偏措施,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等,将有利于饲料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和树立企业的信用[4]。

2.5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饲料安全监督

饲料安全与畜禽水产品安全乃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饲料安全法规,安全饲料及相关产品的选购和使用常识;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渠道和必要的手段,向社会各界征询饲料安全问题的线索,以期尽可能地解决业已暴露出的饲料安全问题;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回复社会各界的咨询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建议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参考文献

[1]张仲秋.饲料安全是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基础[J].广东饲料,第14卷第6期.

[2]王敏.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考察与启示[R].农业质量标准,2008(1).

[3]农业部饲料安全监管考察团成员学习借鉴务实发展――日本和韩国饲料安全监管考察纪实[R].中国饲料,2004.1.

[4]杨振海,张志青,马莹.推行HACCP管理确保饲料安全[DB].中国食品产业网.

(作者简介:顾正祥,男,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粮食工程系讲师,现从事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兼法学研究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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